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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生效

时间:2016-10-21 09:4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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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的审查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合同要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无异议才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的内容提出了异议,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如果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仍然要按照集体协商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仍然要经过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合同的审查等阶段。

二.集体合同审查机制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的审查机制如下: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三.集体合同的生效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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