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义务规定了诸多的惩罚性措施,其中有一项是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广大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双倍工资”的理解仍有偏差,下面将分析几个常见问题:
一、不是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适用“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而言,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举例说明:甲从2008年7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12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小王要求双倍工资的期限应该是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
三、“双倍工资”其实是“单倍”。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举例说明:甲从2008年2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起小王每月工资为3000元,并且每月已经按时足额发放了;那么如果小王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双倍工资”,则该数额应该为3000*3=9000元,而不是18000元。
四、有些情况下的用工形式,不存在“双倍工资”。有些用工形式,虽然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如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双倍工资”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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