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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房屋购买 | 2020-01-09 19:53:34

房屋合同

请教个问题,买卖房屋时,开发商以公寓名义售卖,后来在交房时,从其他业主那得知,房屋性质为纯商务办公(房屋合同确实为商务办公),是否可以以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一年内起诉行使撤销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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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位律师解答

  • 李新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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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6
    • 16″
      自动转换:你好嗯嗯,你说的这种情况呢?是开发商存在欺诈啊,要欺诈的话,你是可以撤销合同的啊,这个合同之后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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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4:32
  • 刘学勤

    律师

    投诉
    ¥0.96
    • 哦,你好像你说的这个情况完全可以申请撤销的,那么不是重大误解,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您可以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并要求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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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4:42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96
    • 嗯,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呢,是属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这样按照法律规定的,你是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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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5:02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96
    • 15″
      自动转换:你好,按照你所描述,因为开发商没有如实的进行宣传,存在欺诈的嫌疑,你是可以收集72的相关证据向法院啊,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展开
      收起
      2020-01-09 19:55:06
  • 贺晓飞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96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要行使你的撤销权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也就是证明以公寓售卖的证据,才可以去做,才可以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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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6:03
  • 李彩钰

    律师

    投诉
    ¥0.96
    • 你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以公寓名义售卖吗?或者跟你承诺是公寓?否则合同上明确显示是商务办公,你当时签了合同,就视为对这个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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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6:04
  • 陆畅言

    律师

    投诉
    ¥0.96
    • 16″
      自动转换:你那个思路是可以的,但是你要提供相关的证据的,签订合同时是被以公寓的形式来忽悠签订这个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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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1-09 19:56:54
  • ¥0.96
    • 这不是重大误解,而应是虚假宣传,存在欺诈。需要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情形,比如宣传彩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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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6:57
  • 南晓峰

    律师

    投诉
    ¥0.96
    • 可以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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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6:58
    • 楼主:
      你好,那我应该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还是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02:57
    • 南晓峰 服务方:
      11″
      自动转换:应当是三个月,因为这个民法总则它颁布在后,又是新法,应当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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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20:03:33
  • 李晓轩

    律师

    投诉
    ¥0.96
    • 12″
      自动转换:不能,这个不能按重大误解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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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7:49
  • 陈华明

    律师

    投诉
    ¥0.96
    • 如果你们订立的合同就是商务房产的话,没办法以重大误解进行解除,因为,买房对一般人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情,都会仔细审查合同,如果与宣传不相符,那么当时就会提出来,你在当时未提出异议,签订合同等于你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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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1-09 19:58:51
  • ¥0.96
    •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能够证明开发商以公寓对外宣传,这种情况开发商属于欺诈,可以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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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1-09 19:58:59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96
    • 你好!个人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时,以公寓的名义进行宣传,虽然是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实际上,订立的合同已经很明确房产的性质属于商务办公,这种情形,以开发商虚假宣传,引人误导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可能是比较被动。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到56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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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19:59:11
  • 任金芳

    律师

    投诉
    ¥0.96
    • 13″
      自动转换:您好,如果你能找到当时开发商是以公寓的名义进行宣传,然后往来购房的话,这个可以住那无解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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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0-01-09 20:00:51
  • 常彦奎

    律师

    投诉
    ¥0.96
    • 11″
      自动转换:你这个更像是存在期待开心,因为你可以去活动一下。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01:37
    • 常彦奎 服务方:
      11″
      自动转换:她的同时应该要求对方对你经常双倍赔偿,完全是第一节课我要听了。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02:11
  • ¥0.96
    • 你好,这种情况您可以收集一些当时您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些相关的宣传材料,这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开发商确实是与当时宣传的不符就构成欺诈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04:00
  • 李国民

    律师

    投诉
    ¥0.96
    • 17″
      自动转换:那你还那么主要还是以书面文件为准,那么如果你有确认的证据证实对方的宣传页等有误导你们的情况你也可以收集啊,这方面的证据主张撤销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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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20:05:07
  • 段晓婷

    律师

    投诉
    ¥0.96
    • 44″
      自动转换: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当时嗯,这个和就是开发商,他就是让你误以为这个房子是公寓,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这一点的话,你是可以以存在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但是据你所说,这个合同上写的就是商务办公,所以你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能推翻这一点才可以裁胜诉的可能性才会有。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08:13
  • ¥0.96
    • 你好,认定重大误解的门槛其实挺高的,如果仅仅是您说的这个情况,不太保证一定会被支持。因为签订合同是您也应该认真看合同条款的,如果写的很清楚,您说当时没仔细看并不是一个很有力的理由。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09:12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96
    • 38″
      自动转换:你们这个合同啊,应该说是签订的时候就是做那个物体是中午约是对方是位于原本是公寓下面改成了商品,商务,商务,商品房,商务房那是不行的,唉,那是里约不能算是重大误解,旧秩序一种南方免费学了,你说解除合同啊,这个应该是不成立。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10:32
  • 赵晓雪

    律师

    投诉
    ¥0.96
    • 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已经注明了是商务办公,要说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合同可撤销,法院采信可能性低。除非有业务人员宣传单或者当时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存在一个误解的情况。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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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20:11:11
  • 鲁传龙

    律师

    投诉
    ¥0.96
    • 首先需要收集存在重大误解的相关证据,例如开发商当时的宣传广告,宣传册子,与售楼人员的沟通记录等等,证明当时他们确实是以公寓名义进行宣传的。 其次,是要看当时合同签订的时候,合同中对于房屋性质的约定是否明确,如果是格式条款的话,对于这些内容是否进行了加深加粗,重点提示。 如果能够收集这样的相应材料的话,那么可以进行起诉。起诉是权利,诉讼都有风险,这个需要自行衡量决定。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18:03
  • 张凤启

    律师

    投诉
    ¥0.96
    • 39″
      自动转换: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如果合同签订确认的文商务办公这个房屋,而实际交付的为公寓的话,那么这个确实不是重大误解,而是对方也就是开发商存在一个这个欺诈误导着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当然,行使撤销权应该在一年内。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19:01
  • ¥0.96
    • 13″
      自动转换:啊,你有当时他们宣传的那个宣传册,或者是那个广广告吗?要有的话要有那个凭证,不让的话还是不好进行维权的。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21:53
  • 王宝珊

    律师

    投诉
    ¥0.96
    • 您好,按您描述整个过程开发商应当属于欺诈,业主是可以以欺诈来向法院申请撤销,你们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并退还房款。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28:59
  • 徐学智

    律师

    投诉
    ¥0.96
    • 我们团队专门处理房产买卖类纠纷,也有类似案例,这种案子思路和证据收集非常重要。可以联系咨询,方案和委托协商谈判以及后续诉讼。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0:38:42
  • 陈景军

    律师

    投诉
    • 答谢
      合同有具体约定,很难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合同有具体约定,很难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1:25:07
  • 金青松

    律师

    投诉
    • 答谢
      根据你所陈述的,如果开发商以公寓名字售卖,但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显示是纯商务办公的,可以以对方存在隐瞒事实提出解除合同。
      展开
      收起
      2020-01-09 21:36:54
  • 李庆华

    律师

    投诉
    • 答谢
      购房人解除房屋合同的法定情形 何时购房人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展开
      收起
      2020-01-10 07:31:34
  • 陈海霞

    律师

    投诉
    • 答谢
      这个需要你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的一些行为导致你误以为这个并不是商务办公的,因为,一般情况下,签了合同的话,很难撤销,因为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只能说是你自己没仔细看
      展开
      收起
      2020-01-10 10:36:18
  • 蒋巍巍

    律师

    投诉
    • 答谢
      10″
      自动转换:如果说确实是你说的情况是真实的,然后你也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个事情,那么你可以在一年内心思才能够合同。
      展开
      收起
      2020-01-10 11:21:29
  • 刘博

    法律执业者

    投诉
    • 答谢
      18″
      自动转换:这个主要是看你手里有没有这个啊?重大误解的证据了,因为这个合同上确实明确规定是这个商务用房,如果你没有证据的话,你起诉的话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展开
      收起
      2020-01-10 1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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