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您好。首先,对您的遭遇表示同情。现仅根据您介绍的基本情况,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① “中途2003.12.31建行将未还完的1万元作为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公司,我那年在武汉上班,对家乡发生的事情不知情,建行也未通知”,据此,建议再核实建设银行未通知债务人一节,以便确定责任。
② “东方是2012.12月上传的不良征信,早于《征信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13.3.15,法不溯既往”,此论点较为有力,建议据此维权。
③ “建行与资产公司湖北日报公告日期是2004.9.15,是贷款时效届满后公告的",此论点存疑,建议完善或者纠正。
④ “资产公司出具了2003.12.31一个虚假的建行催告文书,伪造模仿我的笔迹”,此节如经核实,可作为你方有利证据。
⑤ 综上,建议以东方资产公司、建设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另,建议根据诉讼进展,随时调整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