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债的主体 > 正文

附随义务的种类以及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时间:2019-04-25 19:44:34 来源:法律爱好者
收藏
0条回复
附随义务的种类以及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的种类

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 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收藏
0条回复

相关文章推荐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湖北品农保证金不退
类型:抵押质押保证责任 | 2024.11.02 12:18
贷款问题
类型:银行借贷 | 2024.09.10 16:35
公司涉及民间借贷担保
类型:民间借贷 | 2024.09.04 09:54
贷款
类型:民间借贷 | 2024.08.05 17:58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放弃债权声明书

    【合同文书】 ¥0.99
  • 债权转股权协议

    【合同文书】 ¥1.99
  • 债权及股票附负担赠与合同

    【合同文书】 ¥2.99
  • 破产清算组要求参与分配债权的申请书

    【合同文书】 ¥0.99
  •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合同文书】 ¥0.99
  • 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文书】 ¥2.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雷博文 律师

    专长: 借款担保、人身伤害、劳动人事、财产损害、交通肇事、婚姻家庭

    好评:
  • 王东洋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款担保、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赔偿、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刑事诉讼

    好评:
  • 闫美青 律师

    专长: 交通肇事、劳动人事、借款担保、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 我要投稿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