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企业制度 > 法律指南 > 股东可以收购股东的股权吗?公司通过什么方式购回股东的股权?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一、股东可以收购股东的股权吗?
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该股东的股权。
二、公司通过什么方式购回股东的股权?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回购,一是强制回购。
对于协议回购,前述内容已作过分析,在此我们来看一下强制回购的情形。实际上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给中小股东或者说不具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设定了一条可以正常退出公司的途径。美国学者罗特.C.克拉克提出:“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殊,如果一个人在某一个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期待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公司设立后如果他的运营与设立之初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就偏离了股东最原始的愿望,有限责任公司一旦不能实现人合性这一特征,恐怕也很难得以维持,公司法对此设定股权回购条款,不但体现了人合性的特征而且也达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公司法74条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对于公司内部因为常年不分红,或者合并、分立、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到期后希望公司存续的股东,持反对意见的有权要求公司对其股权进行回购,双方先行通过协议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直接判决回购,也称为强制性回购。
对于公司法规定的74条之外的情形,如果双方达成回购协议或者形成了回购性的意见,但双方未能按协议履行的,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做出判决,实现具有司法效力的强制性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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