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一个重要的物品,有了房子,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你就有了
结婚的基本条件;在大城市有了房子,意味着你就基本步入了中产阶级;而有好几套房子,那么你很有可能拥有一个新的身份:坐地户,拆二代等等。那么对于将要结婚和男女,婚前购买的房子到底归谁呢?下面小编将为你一一说明:
01
婚前买房
01婚前买房,一方全款,登记一人名字
毋庸置疑,房子写谁的名字归谁所有。比如:男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为自己的名字,那么房子就完全归男方所有,
离婚时,女方无法参与分配。注意:即使男方婚后才取得的房产证,但是买卖行为是在婚前,所以仍然为男方个人财产。
02婚前买房,一方全款,登记两人名字
这种情况视为出全款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参与分配。比如:男方出全款100万婚前买房,登记时登记为男女双方的名字,那么以后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一半的份额。
03婚前买房,双方出资,登记一人名字
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
婚前买房,双方全款,登记一人名字
此种情形下,一般将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即使出资,也不能在离婚时参与分配,毕竟房产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除非未登记名字的一方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情况。但是不得不说,实际上很难证明,因为恋爱中的男女哪里想到还会留存什么证据。即使你通过银行流水账号、相关证人等手段证明了你确实给过另一方购房款,但是对方只要矢口否认,说你给的钱并未用来购房,而是用作其他用途了,那么你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由对方向你返还出资款,仅此而已。
举个例子:A、B两人婚前各出资50万,共计100万买了一套房子,登记为A的名字,然后幸福的结婚,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两人的幸福迅速化为泡影,离婚不期而至。那么房产分割时,法院首先依据买房时间(婚前)、房产证(A的名字)等相关情况毫不犹豫的将房子认定为A的婚前个人财产,B的出资几乎等同于喂狗。B此时心中肯定有一万只草泥马奔过,TMD朕出资了啊,怎么能把房子判给他,法院不公,判决不义。于是B不再相信这个傻逼法院,转而去咨询了一个看起来不那么傻逼的律师,然后那个看起来不那么傻逼的律师问他/她,你能否证明自己出资过?一片沉默,风冷得让我颤抖。律师接着问,你能否证明自己曾经给过对方买房子的钱?B说可以。然后两人一阵忙活,终于证明的B曾经通过银行给A转了50万,铁证如山,看你如何狡辩。不巧的是,A也给自己请了个律师,在律师的“指点下”,A毫无悬念的说到:“B确实给过我50万,但是这笔钱我用来买车/日常开销/买衣服/度蜜月/办婚礼……(反正就是没有用来买房)。”此时,由于B举证不能,所以出资只能作为债权,也就是B曾经借给了A50万,A还给B50万,仅此而已,B无法分到房子的份额。也许有人问,逼逼了半天也没啥区别了,可是大家不要忘了,房子,是会升值的。毕竟人生三大幻觉:“国足会赢,房价会跌,股市会涨”。如果上面那套房子涨到了150万,那么分财产时,B本应该分到75万,但是实际上只能拿到50万,亏了25万。当然,这还是相对完美的结局,实践中,很多人甚至不能证明自己曾“借”给过对方,连自己的出资都拿不回来。
所以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婚前买房,如果出资了,就一定要登记上自己的名字。
2
婚前买房,双方付首付,登记一人名字,婚后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但是婚前出资的部分其实和上面差不多,就是房产证登记谁的,婚前出资的那部分钱就归谁,除非你能证明你曾经出资过。
3
婚前买房,一方付首付,登记一人名字,婚后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有定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看到了没,未出资的一方只能获得补偿,不能分得房产。
所以说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亏的。
04婚前买房,双方全款,登记两人名字
此种情况下,对于房产证上已载明房产份额的,则按照份额由双方按份共有。如果没有载明份额,则除了双方出资比例悬殊,而共同生活时间又较短的情形外,一般推定为由夫妻共同共有,各半分割。
02
婚后买房
01婚后买房,夫妻自己出资
婚后买房,夫妻自己出资,那么不论夫妻谁出资,也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一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比如,婚后男方出全款100万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那离婚时女方仍能够获得50万。
02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首付款,那么首付款所占房价的比例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剩余的部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比如,价值100W的房子,婚后,男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40W,然后双方还贷。等离婚时,房价涨到200W,那么其中40%(80W)为男方个人财产,剩余120W一人一半。
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03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接下来是重点重点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变动最大的地方
04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一方父母出全部房款,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按照之前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也是解释三最大的变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款,夫妻双方还贷,那么这种情况和婚后个人财产买房情况一致,即首付款所占房价的比例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剩余的部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一方父母出的是部分首付款,那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一人一半。
05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比如,男方父母出资60万,女方父母出资40万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男方/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6:4的比例分割房产(不过男方需要证明自己父母出资了60万,否则将因为举证不能,按照一人一半分割房产)。双方父母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缴纳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06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下,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比如,男方父母出资60万,女方父母出资40万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一人一半。因为登记了对方的姓名,就相当于对对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