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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成真,如何挽回财产损失?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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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一年,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算,一年的期限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实践中,夫妻双方因逃避债务、规避购房政策等原因办理假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很难认定为欺诈或胁迫。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后拒绝复婚,这是当事人应当遇见的风险和代价,不能以此认为对方构成欺诈。
除了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当事人是否可以显失公平、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对此回应如下:
1.在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确实存在一些与一般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因此,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
2.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中“乘人之危”的认定应当十分谨慎。不得将男女双方中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情况下,迫使其签订达成了明显损害其原配偶合法权益的协议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
3.一般不应当将“重大误解”作为支持当事人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
总的来看,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来挽回损失,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过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另辟蹊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补充协议、谈话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虚假意思表示,则可以确认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最终挽回财产。不过,一场财产争夺的硬仗是免不了的。
“假离婚”之前,就应该有针对性地保留证据、防范风险,比如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如果你被“假离婚”了,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和固定证据,并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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