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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法律指南 > 丈夫未经我同意,擅自卖房,我能追回吗?

丈夫未经我同意,擅自卖房,我能追回吗?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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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小李问:我和丈夫结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丈夫未经我同意,擅自卖房,我能追回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既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卖房。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作主张,私下卖房,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处于无权处分。妻子作为共有人,有权追回房产。
注意??有例外!
如果第三方购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妻子是不能直接追回房屋的,但是可以要求丈夫赔偿妻子的损失。
什么情况下,第三方购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如果购房人和丈夫恶意串通,损害妻子的利益,就不是善意的。
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证来判断。实践中,有的房屋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有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还有的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当房屋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时,购房人又不知道妻子存在,则可能是善意的。
如果房屋上有妻子的名字,购房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很难推断购房人是善意的,妻子可以凭此追回房屋。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以合理的价格,就是指以市场价转让。如果高于市场价的30%,或者低于市场价的70%,一般来说,就是不合理的价格,妻子是可以追回房产的。
三、转让的不动产已经过户。
不动产的所有权,在过户登记时转移。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到购房人名下,则房产所有权已经归购房人所有,妻子很难追回。如果还没有过户,则可以追回。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另一方可以追回,但是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房屋,则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是可以要求擅自处分一方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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