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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接权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0-10-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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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者的权利
1、人身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
(1)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笔记:现场、录制、网络、复发。
被许可人以前述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录像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的义务—双重许可;
(3)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
(1)复制、发行;
(2)出租;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路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笔记:出租、网络、复发。
【总结】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2、出租权的客体: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与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不包括影视作品)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不包括录像制品)
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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