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恋爱的时候恋人之间送礼物,发红包甚至是互相帮忙还钱都不成问题,然而一旦分手了,帮还的钱,我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近日,重庆垫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昔日的情侣转眼对簿公堂的案件,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原告莫某和被告邹某在2014年3月至11月期间是恋人关系,在两人恋爱之前,邹某向案外人墙某出具借条借款元。2014年4月到5月期间,原告莫某先后向案外人墙某转账两次共计元,用途载明:邹某还借款。同时,墙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邹某还清墙某借款。2019年3月1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要其代被告偿还的墙某借款元,被告表示等经济宽松了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主张案涉元系二人恋爱期间,莫某自愿帮其偿还借款,系无偿赠与。莫某主张案涉元是给付的婚约财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缔
结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邹某应当返还。
虽邹某主张案涉款项系莫某对其的赠与,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莫某有过帮其清偿债务系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且邹某在莫某
一审中提交的通话录音中明确承认经济宽裕后将会偿还案涉款项,邹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莫某在双方恋爱期间帮邹某偿还了大额债务,并保留邹某向他人借款的借条,并非无条件的赠予,不同于情侣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性质,故案涉款项元应为婚约财产。后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故邹某应当予以返还。
延伸:小额财务赠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
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没有实现,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问,2014年帮恋人还的钱,2019年才来催要,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呢?
被告邹某也是这样主张的!在二审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这样说的,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中,莫某举示的其与邹某2019年3月1日的通话录音内容可知,邹某在2019年3月1日时表示经济宽裕后将会偿还莫某案涉款项,故应当认定邹某对该笔债务的重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示: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对方大额财物性质的认定。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的给付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
本案中,原告的赠与行为实际上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原、被告双方虽然经过恋爱但是并未登记结婚,应视为条件未成就,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