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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婚姻法离婚新规定是什么?民典法对于离婚有哪些?

时间:2020-08-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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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每个人都渴望拥有幸福美满婚姻,可是现实生活总是很无奈,很多年轻人谈恋爱的时候,感情非常好,可是结婚之后,却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甚至闹到离婚的地步。


一、2020婚姻法离婚新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民典法对于离婚有什么新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改变:

 

1、协议离婚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现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理离婚手续。这里的条件指夫妻双方能够当场提供以下材料:离婚协议、双方照片、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021年开始,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规定,增设了两个三十日:第一个三十日,是必须经过的冷静期;第二个三十日是冷静期届满后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申领离婚证的期限。

 

根据该规定,一方要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是在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回,也可以在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六十日期间不向婚姻登记申请发离婚证的方式撤回。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协议离婚成功,双方必须两次亲自前往,协议离婚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不仅影响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大大增加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不确定性。

 

2、强化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增加“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分居满一年”作为法定离婚条件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项规定只有在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1年后,且能证明已经分居,才可能判决离婚。

 

3、《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发放离婚证。

 

但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增加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除了对子女抚养、财产协商一致外,还必须对“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4、挥霍共同财产成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

 

在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新增为成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夫妻一方有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超出夫妻正常生活水平的消费行为的,一旦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将承担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5、关于抚养权,由女方抚养孩子破除了哺乳期内的限制,直接规定为二周岁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虽然司法实践中也将两周岁作为一个标准,但是仅是参考意见,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从上述变更内容可以看出,离婚后,只要不满二周岁的孩子一般将均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女方主动放弃,否则男方争取抚养权的难度大幅度增加。

 

同时,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劳务报酬所得、投资收益列入共同财产,也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将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作为个人财产。

 

以上是关于“2020婚姻法离婚新规定是什么?民典法对于离婚有哪些?”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婚姻家庭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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