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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合法化

时间:2020-07-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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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已经不是违法行为,不存在合法化问题,但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及纠纷解决机制!

明确规定未婚同居合法,我个人认为并不会因此冲击婚姻登记制度,既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未婚同居,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未婚同居行为就应当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获得法律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因同居关系引发的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案件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婚姻家庭纠纷项下设立了“同居关系纠纷(列举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

在实践中,虽然同居关系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子,因此,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就可能回产生分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于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实质上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婚烟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在现行条件下,通过立法明确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完全没有障碍,也不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产生所谓的冲击。立法一定要与时俱进,而不能抱缺守残,在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通过立法明确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确实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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