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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收养继承 > 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生身之恩和养育之情孰轻孰重?

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生身之恩和养育之情孰轻孰重?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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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很生动地展现了情与法的统一和冲突。

怎么说呢?

一方面,生身之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是很受推崇的,母亲十月怀胎将孩子生下,给了他生命,那就是莫大的恩情。不管以后怎么样,你始终都应该感恩父母给了你生命。从法律上来看,只要父母子女法定关系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一直都在。

从这点来看,法和情是统一的。

另一方面,孩子出生以后,在《收养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法》实施以后通过法定程序收养的,都与亲生父母在法律上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孩子被别人合法收养后,对亲生父母就没有赡养义务了。

从这点来看,生身之恩敌不过养育之情。被收养的孩子,可以不赡养亲生父母,这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我们从人的情感来说,你生了我,却没有养我,怎样来到这个世界是我不能选择的,可你把我生下却不养我,我为什么要去赡养你?不管我现在年薪多少,过得怎么样,我应该感谢的是我的养父母。

这和前段时间一个被收养的女孩从海外回国寻亲相比,又是另外一种观念。

其实,谈老师觉得,这两种方式都无可厚非,毕竟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情感上也都能理解。

或许,生身之恩和养育之情没有必然的关系,怎么选择,都看个人意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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