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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离婚时房屋贷款未还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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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贾江红律师,南京知名离婚律师,执业于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法律理论及实务研究,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曾作为《法治现场》特邀采访律师,《财经广播》点评嘉宾,受到媒体采访报导。
关键词共同房产 协议离婚 过户
案件概况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12月2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双方共有的南京市××××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房贷由其偿还。后其多次要求女方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女方拒绝协助办理。
原告诉请
1、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2、女方协助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观点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男方、女方共同共有,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男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男方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男方自认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在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并未消灭,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并未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故涉案房屋事实上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对男方要求女方协助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贾江红律师: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虽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是因为有贷款,除非将贷款提前还清,否则作为享有抵押权的银行是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
贾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但是房屋有贷款,又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作为享有所有权的一方还是有很大风险的,登记一方可以将房屋设抵押或转让,另一方想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更加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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