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其他婚姻知识 > 拆迁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拆迁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案情介绍
黄兰与邱高忠于1986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1997年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永青村捡尸坳村民小组修建了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人为邱高忠,共有权人为黄兰。后因双方在银行贷款,该房屋被用作借款抵押。2001年9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未明确上述房屋归属状况。2009年11月9日,天作公司以上述房屋面积及临时设施与邱高忠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天作公司安置邱高忠房屋6套、地下非住宅车库200平方米,并一次性补偿临时设施费元。该协议签订后,邱高忠于2009年11月19日将该房屋交由了天作公司拆除,天作公司亦已补偿其临时设施费元。另外,天作公司安置给邱高忠的房屋尚未动工修建。

黄兰知悉后,起诉要求分割补偿的还产房3套,临时设施费元,并由天作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法庭判决


黄兰与邱高忠讼争的原房屋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未明确房屋归属状况,原房屋产权证书亦未作变更,黄兰故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物权。因该房屋现已被拆除,该房屋的物权即已灭失,而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屋目前尚未修建,新的物权尚未成就且并非原房屋物权的继续,黄兰不能以对拆迁之前的房屋享有物权为由主张拆迁安置房屋的物权,仅能另案要求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故黄兰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天作公司补偿邱高忠临时设施费的问题,因黄兰未举示该费用是天作公司对其住房给予补偿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黄兰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via.找法网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自愿离婚协议书

    【合同文书】 ¥0.99
  • 有子女离婚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

    【合同文书】 ¥0.99
  • 离婚协议书(孩子归男方)

    【合同文书】 ¥0.99
  • 离婚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离婚抚养协议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曾宇欣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借款担保、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农林牧渔、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房屋土地

    好评:
  • 张森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借款担保

    好评:
  • 蒋博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刑事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