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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其他婚姻知识 > 巧儿说法第1007期

巧儿说法第1007期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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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然离了婚共同债务共同还
基本案例:在某县城经营水果生意的李瑛怎么也没想到,才离婚几个月,就被人告上了法庭。而起诉她的人,她根本就不认识。原来,李瑛与张海2000年7月结婚,婚后双方做起了水果批发生意。2005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张海就通过朋友介绍向李永几次借款共8万元,用于夫妻共同做生意,并约定了利息。2010年,李瑛与张海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几个月后,李瑛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李永起诉了她,要她偿还4万元债务。
李永表示,从2005年起,张海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朋友分几次向他借款8万元,并写有欠条。事后,他多次催促张海还款,但对方置之不理。现在只有起诉索还,同时李永认为,李瑛也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经法庭审理认为,张海当初借款8万元,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做生意之用,而经营的收入支配则用于家庭之用,因此判决张海和李瑛共同偿还欠李永的本金8万元及利息。
巧儿说法: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己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以及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或是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因此,虽然借款是张海个人向李永所借,但其用途是用于共同经营水果生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李瑛和张海已离婚,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离婚仍应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法院判决张海和李瑛共同偿还欠李永的本金8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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