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买房纠纷(1)女孩出资购房,写自己和男友名字,男友劈腿房子要给男友吗?
案例一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写上双方名字,分手时如何处理?
李男和梅女经过一段时间热恋,决定买房。2017年10月,梅梅出资500万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为了表达爱意,梅梅在办房产登记时,写上了李男和梅梅两个人的名字。
买房之后,梅梅发现李男还和一个更有钱更漂亮的女孩谈恋爱。梅梅坚决分手,李男说,房子有自己一半。房子是梅梅出的钱,当然一平米也不想给李男。
两人争执不下,梅梅于2019年2月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子归自己。那么梅梅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1.李男有房子的产权吗?
(1)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李雷即使没有出资,也拥有房屋产权。
《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
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梅梅都有权要求分割财产。
(3)李男有多少产权?
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或赠与大额财产表达爱意也属正常现象。因此,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仅因一方未出资就否认其享有物权,实为不公。但若均等分割,对于全部出资或多出资一方也不公平。
上海高院于2007年9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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