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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其他婚姻知识 > 27.离婚九大疑难法律问题(2)房改房:夫妻出钱买的房子,就是自己的吗?

27.离婚九大疑难法律问题(2)房改房:夫妻出钱买的房子,就是自己的吗?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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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公房承租:公房承租制度是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及特定的发展阶段中的福利制度,其福利属性表现为由夫妻一方名义承租、只交纳少许的费用即可以长期居住、使用,在后续的房改政策中可以以成本价购买并通过折算工龄获得优惠。
(2)不能随便改出租人:房改房在出售前原则上是由本单位职工家庭为单位承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之规定,在国家或者单位作为出租人出售该承租的房屋时,承租人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
(4)房改房价格非常优惠:其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而是综合了包括夫妻双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后确定的,相对于市场价有很大的优惠。房改房带有福利性、补偿性、社会保障性、统筹性等特点,决定了实际支付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该价格并非房产的对价。
(5)分割时,和购房款没有太大关系
售房款支付在房改房购买中不具有决定物权属性的意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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