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开发,开发商建设要占用农村的房屋,那必然要进行拆迁。那么房屋拆迁补偿国家有统一标准么?在遇到房屋拆迁纠纷时应该怎么做呢?我可以怎么寻求帮助呢?请看《我顾问》为您解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它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协议签订的正确与否也关系到拆迁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必须了解清楚拆迁协议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作为被拆迁人,除了需要知道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外,还需要对与拆迁有关的
法律法规有一些基本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与拆迁人协商、交涉或谈判。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农村房屋房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到底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果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来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对未转为城镇
户籍的被拆迁人应该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看案例解答
2000年8月18日,吴先生同村委会签订了《节能温室和大棚协议》,共承包了1060平方米的土地。2015年6月11日,A市政府为进行棚户区改造,拟对吴先生承包土地所在区块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4年7月22日,A市政府发布了《关于A市棚户区改造
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对此次征收的内容进行了告知,吴先生所承包的土地也在该征收范围内。
2014年8月9日,A市政府又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标准对百姓进行了公示。并据此补偿方案对每户送达了《征地补偿协议书》,为方便此次的征地项目,市政府还将征地事宜委托给棚改办。吴先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签订了协议书,进行了补偿登记。
2014年11月19日,A市政府将征地补偿中的70%的土地补偿款给付了吴先生,剩下的30%土地补偿款由村委会下发给吴先生,并由A市政府向吴先生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中注明“在2015年2月14日前将剩余的土地补偿款给付给被征地农民吴先生。”然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村委会并未能将剩余的补偿款如数下发给吴先生,吴先生多次找村委会及A市政府要求给付剩余的补偿款,一直无果。
吴先生通过法律顾问的专业指导,心中存有的疑虑也得到了解答,同时律师的专业素养也得到了吴先生的肯定,遂达成合意签订了委托合同,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律师处理。
在进行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时,房屋的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经常会因为补偿问题发生纠纷。那么在进行房屋拆迁时,一定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