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广西扶绥县公安局在昌平乡木民村抓捕23名涉恶犯罪嫌疑人,却在返回的路上遭受两百多名村民的暴力阻拦,村民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并且在警察清理路障的时候向警方投掷石块,导致多名警察受伤。两百多人持棍棒、投掷石块,追打警察四公里,此事件中,一百四十多名村民因暴力阻法被强制带回公安局调查。
看到这里,你是在想,这些村民怎么这么大胆,竟然敢打警察,必须受到惩罚?还是传统观念作祟,在想,这么多村民之所以阻碍警察执法也是事出有因,并且有这么多人一起,总不能把所有人都关进大牢吧,法律应该是不责众的吧?
事实上,这些暴力阻碍执法的村民肯定是会受到惩罚的,法律也不会因为违法的人数多而不追究这些人的责任,否则,只要因为阻碍警方执法的人多就不惩罚这些人,那还如何保障警察的执法权?
那是不是只要阻碍警察执法就铁定要坐牢了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设定,不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和犯罪两个层面,严重的违法行为才是犯罪,涉及到犯罪的才有可能会坐牢,因此,并不是只要阻碍警察执法就会被关进大牢,情节严重的才有可能。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暴力阻碍警察执法可能会构成
刑事犯罪,被判刑的,罪名就是妨害公务罪。
如何才算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呢?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行为,但是不能达到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因重伤导致
死亡或者是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程度,否则此种情况下会按照故意伤害(重伤)罪(《刑法》第234条第2款)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定罪处罚。因为妨害公务罪最高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的可判处死刑,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才能罚当其罪。所谓威胁,是指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威逼、胁迫,实行精神强制,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如果不会被关进大牢,那是不是可以随意阻碍警察执法呢?这你就想多了,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能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这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或者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强调阻碍或者是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执法,从重处罚,可见我国对于警察执法的保护力度很大。
在此次两百多名村民追打警察阻碍警察执法的事件中,被抓的一百四十多名村民有可能是在参与的过程中并未实施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可能只是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
行政拘留;但是对于棍棒打警察或者是投掷石块致使警察受伤的村民则可能会被处以
刑事处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无论是处以何种刑罚,都是犯罪,都会有犯罪记录,即人生记录上有了污点。法律不会不责众,而是给予违法的人处罚。
《我顾问》提醒您:如遇警察执法,千万不可暴力抗拒、阻碍或者是公然辱骂警察等,警察的执法行为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财产、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如果警察执法行为确有不当,或者是对警察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录音,保留书面文书,之后通过投诉、举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等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