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经济社会中,房产交易是常见的,而经常出现的交易方式除了买卖,还有赠与等形式,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房屋赠与后,满足什么条件和什么情况下,赠与可以撤销。
首先,笔者为读者们铺垫几个法条,其中包括婚姻类的如下:
1、《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合同法》和《
物权法》中又有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房产交付以登记为准,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房产的权属就没有发生变更。
那么我们再来看四种情况:
一方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两个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另一方婚内主张过户或
离婚时主张归其所有,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二、一方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两个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如果办理完成过户,则赠与完成,无特殊情形赠与方无法撤销赠与。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夫妻一方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约定尽归一方所有的情况并不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情形范围之内,而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不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对于房产的赠与应当以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赠与完成的标志。如果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方则可以撤销赠与。
看到这里,相信还是有部分读者对以上有疑惑的,那么,赠与了,也办理产权登记程序了,就不得撤销了吗?
进行了房屋赠与登记的,原则上,是不得撤销的。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赠与人于被赠与人之间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了,若没有出现法定的撤销情形是不得撤销及返还财产的。
但是,一旦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形,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该三种情形为: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并且,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
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房屋赠与未登记不生效,登记后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撤销赠与。
笔者的房子太多了想用于公益慈善,于是将其中一套房子捐赠给了博物馆,或者折价后的钱用来做本市的红十字会救助,这种情况捐出去的是要不回来的。(社会救助,公益用途)
老李在赠与儿子这套房产的公证书上要求:老李夫妇可以在该套房内居住直至去世。如果小李在父母还在世时不抚养、打骂甚至赶出家门,这种情况下,老李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首先老李的儿子没有履行合同中的内容,且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生活,所以可撤销。(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亲属的)
老李把房子赠给儿子,但是儿媳妇因为一些事情和老李动了手,老李觉得儿媳妇不孝,想把房子收回。是否可以呢?(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