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法律答问超话
问题一:房子赠与儿孙儿孙不养自己怎么办?
答:可以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
现实生活中,父母把房子赠送给儿女,爷爷奶奶把房子赠与给孙子是常事,但是,儿孙得到房子后,却不愿意抚养父母,甚至有不让父母爷爷奶奶进家门的。
对这样的儿孙,该怎么办呢?
当然法律有办法对付他们,当然是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把他们赶出去。
律师观点
1、赠与
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并完成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一:王霞兰与陶新民、周燕赠与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机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霞兰,女,汉族,1928年4月27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陶新民,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周燕,女,汉族,1978年12月9日生,
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
一审法院查明
原告系被告陶新民的祖母。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集团)公有住房新华一村6幢101室由原告承租。2013年3月8日,原告向大生集团出具申请一份,声明将新华一村6幢101室使用权赠与给被告陶新民,由被告陶新民享受拆迁安置权利。同时,被告陶新民承诺原告对
安置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2011年12月28日,陶新民确认选购安置房南通市港闸区新苑华庭5幢203室及5幢18室车库。2013年4月15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
所有权登记为陶新民和周燕共同共有。被告陶新民、周燕拿房后,房屋由原告居住。被告陶新民和周燕原为夫妻关系,后于2016年6月14日办理
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新苑华庭5幢203室及5幢18室车库产权归两被告的女儿陶周涵所有,但被告陶新民、周燕未向陶周涵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6月3日原告骨折出院后,被告陶新民将南通市新苑华庭5幢203室房屋的门锁更换,致使原告无法入室居住。
原告王霞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被告返还南通市港闸区新苑华庭5幢203室房屋及新苑华庭5幢车库18室的所有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新华一村6幢101室使用权赠与给被告陶新民,由被告陶新民享受拆迁安置权利,被告陶新民接受原告的赠与,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陶新民承诺拆迁安置房屋由原告终生使用,这也是原告将房屋使用权及拆迁安置权利赠与给被告陶新民的条件,被告陶新民应当履行安置房屋由原告终身居住的义务。陶新民私自更换门锁,致使原告无法入室居住,其辩称同意原告居住上述房屋,但并未实际履行,违反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原告有权解除该赠与合同,原告要求解除赠与合同,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王霞兰将新华一村6幢101室房屋使用权及相应拆迁安置权利赠与被告陶新民的赠与合同,被告陶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将南通市港闸区新苑华庭5幢203室房屋和5幢18室车库的所有权返还给原告王霞兰。
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被告陶新民、周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正
代理审判员成雅枢
人民陪审员吴乐秋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