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情侣到了适婚年龄后,便会被双方的家属“催婚”。催完婚以后,还没有买房的男青年,可能就会被未来岳父岳母要求买房,而且还撂下了“不先买房不把女儿嫁给你”的狠话。到了这个时候,男方为表心意,就会东拼西凑把房子的首付凑齐,而且还心甘情愿把女朋友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当这些情侣没有走入婚姻的殿堂就各走东西时,伴随着的便是房产纠纷:这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到底属于谁?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的女方对此房产拥有的是什么权利?
下面,小编通过一个案例道出你想知道的答案!
真实案例
2012年7月,王先生和陈小姐因为工作原因相识,经过王先生5个月的不懈努力,在2012年12月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因为王先生与陈小姐均已到适婚年龄,所以双方的家长都催促他们赶紧
结婚。在2013年3月份时,王先生为了能把自己心爱的女人娶回家,便计划买房事宜。由于陈小姐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且家人认为应由男方出钱买“婚房”,所以买房的首付款都是王先生的家里出,且贷款也由王先生一人承担。但是为表示真心,王先生与陈小姐共同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
商品房买卖
合同》。
谁知好景不长,因为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碎事情大吵大闹,陈小姐向王先生提出分手。无奈王先生同意分手,但表示要陈小姐配合将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名字去掉。而陈小姐坚决不予配合,称要更名可以,但王先生要按照更名时房产的市价给一半的房屋折价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出全款,女方是无权要求分割房产的。最后,王先生委托律师将陈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小姐配合更名且无权分割房产。该房屋至诉讼之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法律分析
针对房产,王先生和陈小姐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王先生与陈小姐两人均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
所有权。
二、共同共有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若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法院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法院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法院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法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法院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其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
法院认为
本案系因双方恋爱期间购房引发的纠纷。现双方恋爱未果,不宜对涉案房屋继续共有,该房屋可依法分割,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情况、房屋溢价增长等因素。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考虑到婚后住房之需,相关的购房款全部由王先生支付,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所有房款均由其逐次从原告的银行卡划款支付。据此,本院可以认定该出资行为不能视为一般情况下的赠与,而是原告考虑到购买双方婚房之需。现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已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
四、法院判决
上海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分家析产若干问题意见》:
第五条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10%的房屋价值。
五、注意事项
1、同居购房不等于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因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2、房产归属看产权登记
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房产归属判定主要取决于出资证明和不动产产权登记。首先,房产证上所属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都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因此,恋爱期间买房可以事先约定房产共有比例。
3、出资比例影响所占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第一百零四的规定,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的时候,为了避免将来问题变得复杂,要妥善保留自己的出资证明,父母出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打借条或赠与合同的方式展现;在办理房产证时约定男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约定份额。
综上,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在购房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事先约定房产共有的比例,并将支付房款的所有单据、转账记录保存好,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