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与陈小姐
结婚5年,婚前婚后都非常恩爱,但7年之痒终究难逃。李先生一次出差,偶遇初恋女友汪小姐,两个一见面就“来电”,汪小姐明知李先生已经有自己的家庭,但是这一年来,两人依旧保持着暧昧关系。纸是包不住火的,李先生与汪小姐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被陈小姐发现,陈小姐经查账,近一年有大笔的财产支出,经逼问李先生得知,在这一年间,李先生购买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赠与汪小姐,并登记在汪小姐的名下;把名下的一辆汽车也过户登记给汪小姐。陈小姐一听很生气,自己辛苦跟李先生打拼这么多年,都不如一个初恋情人,心灰意冷的陈小姐,觉得李先生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赠与汪小姐的房产、汽车等行为应属无效,便一纸诉状把李先生与汪小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汪小姐返还李先生赠与的房产、汽车。
案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同时应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例中,李先生与汪小姐保持着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在陈小姐不知情且未经陈小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汪小姐,李先生的这种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此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
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在本案例中,李先生与陈小姐并没有对财产另行约定,所以李先生在与陈小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汪小姐购置房产、汽车等,侵害了陈小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3、汪小姐能以善意取得诉争房产、汽车作为抗辩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善意取得应当具备的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在本案例中,李先生赠与汪小姐的房产、汽车符合此条件。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我们国家的《
婚姻法》有规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在本案例中,李先生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汪小姐,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符合此条件。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汪小姐明知李先生已经有自己的家庭,但两人保持着不正方的男女关系,汪小姐受让李先生赠与的房产、汽车时非善意,不符合此条件。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在本案例中,诉争房产、汽车都是李先生赠与汪小姐的,汪小姐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不符合此条件。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在本案例中,诉争房产、汽车已经登记在汪小姐名下。
综上,汪小姐受让李先生赠与的房产、汽车非善意,也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获得诉争房产、汽车,而是李先生无偿赠与的,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所以汪小姐不能以善意取得诉争房产、汽车作为抗辩。
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4、李先生可否立遗嘱把房产、汽车留给汪小姐。
此举违反了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则按法定
继承处理,汪小姐无继承权,但若汪小姐与李先生有子女的,私生子女与婚内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综上,陈小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可以要回李先生赠与汪小姐的房产、汽车。其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真的太多了,有些人知道自己的老公出轨后,想尽各种办法抓奸在床、找私家侦探收集老公的出轨证据、大街上追着“小三”痛打一顿等,天天在家一哭二闹三上吊,闹个不停,最后可能把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拿回来了,但是这个家就散了,再也回不到过去。
当婚内遇到“小三”,要静下心来跟你的老公谈一谈,把自己内心的想法说出来,找出问题的所在。如果你能原谅你的老公,只有表现出你幸福了,“小三”才会知难而退;在那里哭在那里闹,你老公只会离你越来越远,“小三”也只会更加猖狂的羞辱你。如果你无法原谅你老公的出轨行为,那就好聚好散,把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的工具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