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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你的房产属不属于你?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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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社会,很多夫妻选择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承诺书表示真诚,如:承诺只爱他/她、承诺不出轨、承诺以后不家暴等等。

而最常见承诺书的就是承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承诺将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承诺书会发生法律效力吗?承诺赠与的房产是不是已经属于被赠与人的了?

案例
陈某(男)与梁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陈某婚前全资购买一房产,权属人是陈某个人。2013年9月,陈某应梁某的要求,将上述房产的权属做了变更登记,变更为陈某与梁某双方名下。2014年1月,陈某又写下了承诺书,承诺上述房产全归女方梁某个人所有。

2015年7月,陈某与梁某感情破裂,梁某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陈某继续履行承诺书的内容,将房产过户至梁某名下。陈某在庭审中作出撤销赠与的声明。

结果如何?

法律小知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可以选择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中,2013年9月陈某对梁某的不动产赠与因为进行了权属变更手续,因此,房产由原来的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所有。2014年1月,陈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写下承诺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或者赠与合同需要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综上所述,陈某于2014年1月对梁某的赠与可以撤销!梁某仅仅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均分!

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想产生效力,除了要签订赠与协议以外,还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去公证处进行赠与的公证。

法院判决结果:判决梁某与陈某离婚;涉案的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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