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中除了上期讲到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注资问题,那么各类协议、章程和公司制度就是最基本的、需要防控的法律风险,投资者之间要签订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是企业的“宪法”,是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依据,主要涉及了利润分配和权力的行使等。一旦有一方违反相关规定,守约方是可以依据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那么投资人、员工与公司之间也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和高相关度的行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私心的膨胀而导致分裂。竞业协议可延伸到企业核心人员和中高管理层,在新员工入职前就实施,先小人后君子。
下面就特殊职位员工离职后到同行业就业而受到的严厉制裁而警告那些不守法的员工:
案例
2011年9月,郑某进入南京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高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郑某跟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
合同,郑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2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6万元。而公司则承诺,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会在合同期满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014年10月,郑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人事部门签署了“尊重个人选择”的意见,并提出,郑某须遵守约定,不在同行业工作。过了三个月郑某投身于另一家在南京的从事电控设备销售业务,该公司与郑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委托公司法律顾问遂向南京
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郑某赔偿损失,并最终诉至南京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员郑某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及《南京市
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郑某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到同类或相关行业工作的违约金6万元及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2万元,合计8万元。据此,2015年3月16日,南京法院判决被告职员郑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8万元。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初创企业在合同的定制方面一定要规范,要有专业的法律人为公司起草,审核,而不是用所谓的网上的模板来套用,要用跟公司实体相符合的一切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一切有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当初郑某要是不和公司签署上述的特殊约定的话,即便是发现了类似情况,我们也就不容易找到证据来证明他的这种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也不可能很快得到解决。公司有了这些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如果遇到此类事件就能迎刃而解,顺利解决。
再简单细化说在初创企业初期规章制度也就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他能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也是企业规范运作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规范高管和普通员工与公司的关系、规范员工与公司的关系、确立会议、考勤、奖惩等制度。成功的企业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业运作平稳、流畅、高效,并可基本上防患于未燃,使企业不战而屈人之兵,不得不战时则也可使企业尽作有准备之战,胜券在握。
那么在早期公司成立之初就有必要聘请法律顾问,以最少的付出而换回最安定最稳妥的法律指航,让《我顾问》团队为各个企业主保驾护航就是你们一个最理想的选择,能够帮助你们过五关斩六将的在企业的发展中提前预防法律风险而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