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案件在浙江,你就悲催了,要还这五个19万;如果案件在北京,你就高兴了,因为你不用还这五个19万。
怎么回事呢?
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规定说: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所以就出现了很多奇葩的案件。
老公借钱养小三,老公要还钱;
结婚一个月,被摊上好几百万上千万债务,终身难以还清;更有甚者,我代理过一个案件,一个女的,瞄上了一个有钱的老头,和自己老公
离婚,去引诱老头,和老头领了结婚证,领结婚证第二天,女的就打了一个借条,借了一个朋友200万元。用这两百万,还了和前夫买房子的钱。老头子女发现女的来路不明,让老头和女子离婚。离婚不久,哪个出借人就起诉老头要钱。最终法院判决老头还钱200万,老头几乎气死。
这样的奇葩案例很多,就是因为最高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24条。
后来,受害人聚集起来,尤其是受害女性,坚决要求修改24条,我也参与了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18年1月18日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24条的受害人终于可以出轻松一下了。
不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了一个通知,又让浙江被24条折磨的人,继续还得受折磨。
二、按照浙江规定,如果遇到渣男,就死定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看清楚了吧,如果在浙江,单笔在20万元之内,是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应该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没有用于家庭,而想证明这些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存在的东西,无法用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同样无法证明。
所以,如果该案件在浙江,如果真遇到渣男想要害你,他去借十个八个人的钱,每个都不超过20万元,你就完蛋,离婚也得给他背债。
怎么解脱
如果你是浙江的,人也住在浙江,出借人也在浙江,只能自认倒霉,遇人不淑。
如果不是浙江的,或者居住地不在浙江,或者出借人不在浙江,你先起诉出借人,你就可能不用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