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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离 婚 > 彩礼并非单纯赠与 婚约解除酌情退还

彩礼并非单纯赠与 婚约解除酌情退还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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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由来已久的婚俗,是订婚时,男方赠送给女方象征喜庆的财物。如今,变了味的巨额彩礼已经成为有些地方男方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即便给了彩礼,约定了婚期,由于各种原因悔婚、退婚的也不在少数。那么既然婚姻无法缔结,彩礼是否能够退还呢?

替女友还前任彩礼未能结婚理应返还

陈某系陈某军、艾某之女,2015年谢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两人恋爱前,陈某已与王某恋爱,且双方已订立婚约,王某为订立婚约向陈某一家给付了彩礼款。后因陈某与谢某相恋,王某便要求陈某一家返还彩礼。经双方协商,若谢某代陈某一家向王某返还彩礼,则王某不干涉谢某与陈某交往恋爱。
随后,谢某与家人商量,通过村支记高某向陈某一家给付彩礼4万元。经结算,认定王某向陈某一家共给付彩礼3.2万元。其后,陈某将剩余的8000元返还给谢某。
2019年4月,谢某与陈某因故分手,谢某要求陈某一家返还彩礼遭拒,遂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谢某与陈某同在苏州一工厂务工,务工期间两人同吃同住,务工所得的工资收入均由谢某领取,作为两人共同生活开支。
彭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婚恋过程当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赠与女方家庭的礼物或礼金,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这种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将相应的财产予以返还。本案中,谢某与陈某已终止恋爱关系,考虑到谢某曾领取陈某的工资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支,判决由陈某、艾某、陈某军酌定向谢某返还彩礼款2.2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艾某、陈某军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谢某给付彩礼4万元时,双方未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且其中的3.2万元已被陈某一家用作退还王某彩礼之用,但谢某支付该3.2万元的目的在于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且该钱系由陈某一家直接开支,故3.2万元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可能收入混同的事实,酌定陈某、艾某、陈某军返还2.2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彩礼导致经济困难法院判决酌情返还
2013年10月,卢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2月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7年1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开始分居生活,并于2018年4月,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
举办婚礼前,卢某一家四处筹借,将13.6万元交给媒人带至吴某家摆礼,吴某家收取礼金12.8万元。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卢某及其父母遂诉至彭水县法院。
经综合认定原被告举示的证据,彭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其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且通过庭审查明原告一家通过种植烤烟,也有稳定充足的收入,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卢某及其父母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种植烤烟而贷款的凭证等新证据。重庆四中院审理查明,卢某一家主要以种植烤烟获得收入,其年纯收入约4万元,且卢某举示的为种植烤烟而贷款的凭证,足以说明卢某一家在给付彩礼后,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种植烤烟所需成本都需要贷款来解决。因此,可以认定卢某一家为结婚而支出彩礼后,导致其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酌定由吴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万元。
二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对彩礼现金的数额有异议,却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二审法院对卢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后,最终决定采信并无不当,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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