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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收钱送养儿子”,是否构成犯罪?法院会怎么判?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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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收钱送养”孩子,只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就触犯拐卖儿童罪,即使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因为,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办理收养手续,而且,其中不能有钱财交易。
网上贩卖婴儿卖家是亲生父母?
这个儿童拐卖案件还惊动了公安部。此前,厦门警方接到公安部下发的一个案情通报,通报说,有一个名叫黄某的人一直在网络上从事贩卖婴儿的不法活动。
得到这个线索后,厦门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对黄某的违法活动展开调查。通过网络侦查,警方发现了黄某在从事贩卖婴儿的时候,会在全国不同的QQ群、群里面询问贩卖婴儿的父母具体的情况,然后整理之后再转给有需要的人。

互联网是黄某寻找卖家的主要途径,令人震惊的是,这些卖家全部是婴儿的亲生父母。

很快,警方从黄某的生活轨迹、通话记录,银行卡的进出账记录进行跟踪和调查,发现、QQ里面有存在大量贩卖婴儿的聊天记录。
随后,厦门警方展开行动,在厦门一家宾馆内将黄某抓获,与他同时落网的还有他的两个帮手——陈某和苏某。

介绍买卖男婴竟称自己是“做好事”
2020年1月15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对自己成为被告人受到审判表示“委屈”,他认为,自己居中介绍买卖男婴的行为“是在做好事”。
对于黄某试图粉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辩解,法院并没有采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为非法牟利,通过QQ群收集父母“送养”亲生子信息,谎称自己或亲友要收养,与“送养”父母商谈“送养”事宜、确定“送养”价格,同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苏某等人寻找“收养”人,加价收取巨额“收养”费用,隐瞒“送养儿童”疾病信息,居中介绍出卖儿童给他人,通过隐瞒“收养人”真实身份信息及巨额差价的方式获取高额利益。

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间,三被告人及“戴宝妈”(另案处理)等先后在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西省南昌市及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多次居中介绍出卖儿童给他人,获利共计53万多元。

13个儿童被父母“卖”了最小的仅出生几天

虎毒不食子,但这13起被拐卖儿童的案件却由亲生父母所出卖,其中最小出生才几天,最大的有6周岁。吴某(另案处理)就是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给他人的其中一个父亲,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吴某与妻子属于重组家庭,孩子出生后发现是个病儿,于是二人产生送走儿子的想法。
吴某抱着孩子离开时,他的妻子一再叮嘱不要向人家要钱,可是吴某并没有听妻子的话。他把出生仅一个多月的孩子交给了黄某和苏某,在交易成功后,黄某给吴某转了8万元钱,剩下的4.8万元他和苏某分了。
拿钱回家后,吴某并没有把卖孩子的事告诉妻子,而是把大部分钱用于归还网贷。
在黄某拐卖的13个男孩中,除吴某的孩子外,还有另外一名男婴小文也是个病儿,两个病儿在收买人家里并没有得到医治。
案件侦破后,被拐儿童大部分回到了亲人的身边。而两名生病的儿童也被收养到了厦门市社会福利院。被收养后,两个孩子的身体也逐渐康复。
厦门中院判决主犯获刑15年
近日,厦门中院对黄某、陈某、苏某拐卖儿童案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苏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其中被告人黄某拐卖儿童13人,被告人陈某拐卖儿童4人,被告人苏某拐卖儿童1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13起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苏某则起一般介绍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另外,继续向被告人黄某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6095万元,向被告人黄某、陈某等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62万元,向被告人黄某、苏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8万元。
出卖亲生子女也构成犯罪
孩子不是商品,无论遭遇何种困境,亲生父母都不可以把孩子作为商品进行出售!对那些卖掉自己孩子的亲生父母和为了自己的私欲收买儿童的人,检察机关已经作出另案起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黄某为了从中牟利,组织双方进行买卖,而且他又是以购买人的身份先行跟卖方进行联系,了解相关的情况之后,又把相关的信息提供给收买方,从中牵线搭桥。虽然签订的协议体现的是收买方跟出卖方的协议,但实际上,在具体联络的过程当中是少不了黄某的。可见,黄某的行为不单纯是“做好事”,这是出于出卖目的而组织的拐卖人口的犯罪。虽然这个案件是一个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但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的,这样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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