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用人单位能否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员工解除劳动
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看到这里,相信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如果我们因为疫情无法及时复工,公司不但不能辞退我们,还得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给我们。
问题二:职工拒绝企业要求提前返岗安排算旷工吗?
不算。
企业要求职工在延长的休假时间到岗上班,属于安排职工加班,除非“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能按旷工处理。
问题三: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被感染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绝对是不能!
首先,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最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同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四:疫情期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吗?
答案是不能,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身收到了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话,才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否则不能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问题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能否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可以,但须与职工协商并达成一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因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问题六:职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不能。
在隔离期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隔离期期满为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七:用人单位能否与医疗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应注意如下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先调整岗位
如员工病愈但无法从事原来的岗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给员工调换工作,也就是调换至与身体条件相符的工作岗位,如员工仍不能胜任的或没有与身体条件相符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八:职工疑似感染新冠状型病毒肺炎却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职工拒绝配合检疫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没有规定的,也可以考虑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此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职工拒绝配合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九:春节前已经离职,现在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办理离职手续的,是否影响离职效力?
并不影响。
职工辞职表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事由),职工辞职后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此前辞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该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并且提出后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即可生效。
按我国民法理论,单方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称之为“形成权”,按形成权的基本理论,形成权行使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