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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命题是情侣间婚前的借款,
结婚后是否要归还。我觉得还是要分情况来讨论的。
首先,大家普遍认为,结了婚就是一家子,大多数夫妻都是
夫妻财产共同制,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应了老百姓那句话:即使还钱,这不是从左口袋掏出来装到右口袋吗?所以夫妻恩爱,家庭美满时,谁也不会提还钱这码事儿。
我国
婚姻家庭法也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别制,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也就有夫妻采用了这样的模式。那么感情归感情,债务归债务,欠下的该还的还是要还,这也不存在什么争议。
之所以有这样的命题,我想主要是应对要
离婚的情况,你侬我侬时,大家不分你我,但情断义绝时,往往是锱铢必较。这时候翻起旧账,当年恋爱时欠的钱还吗?答案是肯定的,必须还。从法律角度讲,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的
债权债务不会因为结婚混同或消灭,所以该还的还是应当还。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法律之外,还有个人情,夫妻一场,已经输了感情,就不要再输了品格吧!
很想多说一句,恋爱期间还是尽量不要有大额的金钱往来。虽然说恋爱大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爱情最终都能走向婚姻。可能分手的理想状态是还能做朋友。但现实还有一种就是反目为仇,如果此时再加上金钱的瓜葛,更是火上浇油。所以我的观点是,谈一场纯粹的恋爱。谈钱,真的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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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要还。无论你是路人甲还是婚内配偶乙。
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四年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哪怕只你一人赚钱养家,你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收入全部用于家庭支出,是你应尽的义务。我在家带娃,可能比你还辛苦,创造的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
不太相信恋爱期间多次借款10万元打借条,没有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何来起算诉讼时效。
关于混同,举个例子,婚后买一台车10万元,是花你挣的10万,还是花婚前我借给你那10万。我婚前这10万元放账户里,刷卡买车用的我的钱,离婚时车就是我个人财产。而如果这10万元放在账户里不动,这10万元在离婚时仍然是我个人财产,清清楚楚不会有争议。你根本没有还我钱,不可能用我的钱去买车。不怕要离婚,就怕离婚乱学法。
谈法律应该还钱。
谈感情,都离婚了,更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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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首先该不该还,肯定是该还必需还。婚前债务,即便双方结婚了,也应当偿还。虽然婚内男方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这只是家庭分工的不同。
如无特殊约定,婚内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以收入主要靠男方来抗辩婚前的欠款,所以小张所谓债务的混同是不成立的。结婚并不导致财产混同,债务都用于个人消费的话混哪门子同?
其次,对于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因为两个人结婚中止了,离婚时候区分财产,就可以主张了。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借款,很多时候是不可能有借条的,这是都这么理性,就不需要诉讼了。当然,借条并不是唯一证据,没有借条如果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小张主张借款因为结婚所以混同,这就是自认了借款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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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不信任对方,是在伤害双方的感情,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不利于双方感情的发展。
两人感情好,最后结婚了一切都好说。但是,倘若最后分手了,这些面子思想最终就会成为恋人分手后扯不清的财产纠纷。
恋人之间在借款的时候如果碍于面子,不签借款
合同,甚至连个借条也不打,后面双方感情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
如果有借条,是小额的则追回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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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该归还。一,情侣结婚之前的借款属于婚前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二,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为一人,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仍然是独立的主体,各自有各自的权利义务,结婚后虽然有了共同的家庭财产关系,那也是从登记结婚开始产生,结婚之前的借贷关系不会因为结婚而消灭;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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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法律关系很好解决,比较难处理的是伦理道德层面的孰是孰非。
法律上:可以主张返还,还要有证据支持。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