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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业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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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有三个目标,稳定性,流动性,透明性,为实现这些目标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方式。

1、分业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的稳健经营、风险管控和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进行监管。简言之,即对一家金融机构从生到死的全程监管。看起来“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不过因为缺乏有效沟通,监管标准不统一,给政策执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及隐患,给监管套利提供机会。

2、功能监管。由于市场创新加快,出现了很多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业务。着重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的标准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这一监管模式关注的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而不是金融机构本身。

3、行为监管。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 是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禁止误导销售及欺诈行为、充分信息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

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这有利于缓和监管职能冲突,减少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适应了混业经营的市场状况,可以更好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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