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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制度属于强制性义务吗?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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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增加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并在第93条规定了先行赔付。

在因发行人欺诈发行 ,虚假陈述或者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和受到损失得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赔付。

在实践中,根据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往往决定着民事赔偿案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

无论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民事赔偿判决都非常耗时耗力,而且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比如,在证明责任方面,民事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显然比较低,只要形成内心确认即可。

这就需要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之前,设置专门和解程序,及时维护投资者权利,安定证券市场秩序。

在具体操作上,先行赔付类似和解,并不具有强制性,受害者也有选择权,赔偿义务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券商,在赔付之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它连带责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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