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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案例而言给出的情况太少,凭区区数言就妄下结论,人命关天岂不是成了戏言。除了烟灰缸还有什么凶器,砸完烟灰缸后还有什么行动,还击者以什么方式致挑剔者
死亡,过程是什么,当场死亡还是抢救无效,还击者出手动机等等,这些都是判断案件性质不可或缺的情况。
昆山正当防卫案的起因,过程,动机,结果都非常清楚,死者欲致防卫者于死地的目的非常明确。即使这样,将其定性为正当防卫还是有波有折,说明正当防卫的要件是非常严格的。从给出的寥寥数语看,这个案件与昆山案没有可比性。假如被烟灰缸砸一下就剥夺对方的生命叫正当防卫,这样的法律导向后患无穷。
如果致人死命又够不上正当防卫,判9年徒刑还是八九不离十的,手段残忍可能轻了点,有失手的成分又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可能又重了点,需要结合当时打斗的过程判断,左攀右比没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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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动就拿昆山案说事其实挺没必要的,自从昆山案之后,很多当事人无论做了什么都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别闹了,你们真了解昆山案为什么是正当防卫?昆山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说理你们看懂了?
虽然不可否认,昆山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这毋庸置疑,但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细节,大家喜欢用自己的价值观来判断这都没问题,可是总被人带节奏来喷什么司法不公就是自己没脑子了。
对于这个案件新闻中的细节来看,和昆山案差的不是一点半点,昆山案龙哥拿刀砍于,而这个案子里李雷是用烟灰缸来砸了王浪一下,结果两人打在一起,王浪用酒瓶子打死了被杀的人。从这种情节来看,我认为王浪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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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大部分的评论对法院的这一判决是骂声一片啊……
在山东于欢案件之前,先手被反杀的实务刑事案子摆到法律人面前,法律人的第一反应是肯定是防卫过当。因为,在山东于欢案之前,正当防卫被认定的判例实在太少太少了。
后来,因为全民关注的于欢案引发了广泛讨论。其中的客观真实我们姑且不论,但无论如何这个案件重新激活了沉睡在法律.txt里面的正当防卫权。
于是,从此之后,法律人开始在实务中拿捏不准怎么样算正当防卫怎么样不算正当防卫了……毕竟,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不可能像刑法学教科书上那样“完美”符合正当防卫或“完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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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绝对有啊!
我家以前附近的邻居,真的是超级势利眼,各种爬高踩低,欺软怕硬,一家子都是如此。孩子也在学校作孽,最后被开除,没哪个学校肯要她。那一片的邻居,除了几个领导,全被欺负过。然后当年拆迁补房子,他家就在背后折腾,坑别人家,多给自己弄了一套。
后来我家搬家了。几年以后就听说男的得了绝症,女的得了什么病,两条腿全萎缩了。孩子得了什么瘤,脖子粗的跟腰一样,手术也没用,治好就犯。当年坑的房子,貌似也出了什么问题,没了。一家人挤在一个单身宿舍里,无比凄惨,连个同情的人都没有。
点评:尊贵是耍狠来的么,财富是算计来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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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了,这算是正当防卫。法律这么判不公平,等于要人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长久下来,国家就培养了无数顺民,当遇到外敌时束手就擒。就像日本侵华时几个日本兵就可以杀一大批人。就像几个歹徒能制服一车子人。也是希望安定的,所以实行顺民政策,法律自然也是这么制定的。磨灭人们心里的血性(野性),这样暴民就不存在了,天下太平了,政府就可以统治万万年了。天天讲民主,其实就离民主还远。底层的声音上面不愿意听,常常不知不觉就被代表们代表了。人民都是一忍再忍,忍无可忍继续忍,忍成了忍者神龟。
瞧,微博也没有民主。刚刚居然分享失败,改了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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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挑衅的人多了,难道都该被杀?不过,由对方引起,一般都应减轻或免刑,首先看你过失还是故意了,然后看当时的情况是否是正在对你的非常不利,危害人身或生命,你才做出的反应,才能算正当防卫,才适用减轻或免刑。我也被无故挑衅过o,不过我一次次的隐忍,却换来了变本加利,言语的挑衅,我不与别人争,但别人动手后,我也不能干让他打,我得保护自己,其实就言论而言对我精神已经有伤害了,我重在保护自己,后来,朋友来了,要打他,我还说不用了没事,也许,他很鄙视我,但我问心无愧,重点在于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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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情的角度讲,大众都是心向弱者的。明明先被挑衅,防卫过当还有受罚,如果这样的案例增加,国民会陷入被欺负而不敢反抗的死局。但从法律角度讲,几年前网络没有现在发达,
法律法规也没有现在完善,当时法律规定怎么样就是怎么样,盖棺定论的事,不能拿现在的法律去评判以前的法律事件。如果一定要深究,那牵连出来的就不止这一个案件了。就像反家暴法一样,法律具有滞后性,发生过好多家暴事件和反家暴事件之后才有了反家暴法。好在我国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相信以后这样的事件会慢慢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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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确是一个很具争议的问题。之前的昆山命案之所以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乃是因为杀人者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而他之所以奋起反击并杀死行凶者,纯属是为了自保。在这样一起有着明显伤害动机的前提下,受攻击人反击并杀死行凶之人,认定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而像上述这个案子,死者只是挑衅攻击对方,并未给被攻击者得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最终引发的冲突也只能被认定为斗殴。因为打架致对方死亡,杀人者自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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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与死只是一念之间,如果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一直隐忍,死的那个人一定是你,如果反抗也许还有一丝生机。我看过一篇文章是关于南京大屠杀的,文章内容是这样写的,“几个或是几十个日本兵押着上千或上万的人去刑场,却一个反抗的人都没有,最后都被残忍的杀害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所有人都知道枪打出头鸟。”虽然这篇文章写的有嘲讽的寓意,如果换个角度思考一下其实并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隐忍是为了韬光养晦。一再的隐忍只能证明你软弱可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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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样的判决非常愤怒。明明是一个普通公民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侵害,受到了损失,还被判刑,还要赔偿36万。中国这样的法制环境必须改变!如果中国法律都不能有效保护中国公民,要他何用?为什么我们中国公民正当的人身权利只能是犯罪分子的受害者?为什么中国公民不能反抗犯罪分子?为什么中国法官不判决犯罪分子赔偿受侵害公民的损失?请所有的中国人民都团结起来,声张我们的正当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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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反杀案”有全程监控录像,案件主要情节基本确定。,所以案外人也可以做出比较准确的分析评判。
2.“陕西反杀案”与之不同,没有会见被告人,没有阅卷,没有参加法庭审理,案外人很难对案件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准确判断。另“反杀”一词已有被滥用之嫌。
3.酒吧、KTV等场所酒后滋事斗殴多见,正当防卫认定难度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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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这是
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考虑到防卫行为,其实现在法律的公平并不在于评判双方的对与错,而在于如何平衡双方的责任,就是人死了总要有人来承担责任,昆山案是例外,所以说那是经典案例,个人认为王浪的刑期太重了,死者生前的行为可以说是寻衅滋事,那么王浪实施的就是防卫行为,所以这个事实应该被认定进去,至于是否过当,我还是希望该案能推动法律变得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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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气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都与社会生活中的人们由于价值取向不同,缺乏倡导全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诱发人们用不同的三观看待问题,解决问题,最终导致社会上意识形态复杂,言语解释混乱,胡作非为者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归根结底问一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优越性体现在哪里?所以法制的背后需要强大的精神文明建设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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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应该不重,挑衅是一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未危害生命权,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或者离开来处理。正当防卫都是针对强奸,抢劫,杀人,伤害,爆炸等严重威胁生命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你瞅我,我瞅你咋滴都能演变为命案。故意杀人罪的起点一般是十年,正是考虑到杀人者被不停的挑衅,才判了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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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都算轻了,请不要把寻衅滋事和故意杀人扯上关系好吗
不然小痞子以后还怎么混
骂两句人就被人打死了
杀人这么简单了吗
那是不是我挑衅你几句或者暗示性激怒你,你动手我反手打杀也算合法了
真是黑心律师没有人情道义,有的只有万般利益。
这样的人完全是玷污了法律公正这四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