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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解释》共四条,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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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离婚听着怎么那么别扭,离婚这事还能有假?在我国离婚分为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如果男女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当首选,因为省时省力,花费成本也低;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离婚,但是这并不影响另一方起诉离婚,原则上,法院需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确有,法院会判决离婚,反之,法院不判决离婚。
如果夫妻在离婚时,一方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但是离婚时,一方虐待、重婚、同居、家暴、遗弃等事实,会引起离婚
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但是不会引起不分、少分的法律后果。
对于离婚期间将房屋赠与小三的行为,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小三又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当然可以追回;如果离婚期间将房屋卖给小三,小三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当然不能追回。
所以,在这里慎重的提醒那些所谓即将或者正在“假离婚”的老少夫妻们,希望离婚时,请个专业的律师来维护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新浪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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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还记得南京街头原配打小三的新闻吗?原配夫妻是大学同学,一起创业,现在公司步入正轨,丈夫骗原配说要买学区房,转移财产后离婚。小三发短信挑衅原配,原配找到他们要求停车,丈夫不顾原配的安全就开车。迫不得已停车后,丈夫护着一身名牌的小三,最后原配崩溃得在地上痛哭。
我非常理解并支持原配的做法,也对她的遭遇深表同情。无论原配多生活中多强势,男方的做法都是混蛋且愚蠢的,把财产都留给原配,当自己落魄的时候原配是绝对不会置之不理的,要知道,这个年纪了,原配才是最可信任的人,而小三基本做不到这一点!所以我说他愚蠢!
我今天不想分析原配的任何不是,我只想说,离婚是不可逆转的,挽回财产损失才是重点,当时的条件下,她最应该再做一件事,就能逆转乾坤:让男方再写份协议,承认错误!哭,不解决问题,最终,还是要靠法律智慧,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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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本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在法院主持下判决、调解离婚,就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
其次,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会在离婚协议中体现。如果离婚协议内容是因被胁迫等行为才签字的,被胁迫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受到胁迫,那么可以去法院起诉撤销。如果撤销离婚协议了,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最后,因规避法律或者政策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如果离婚后一方反悔,以假离婚为由起诉重新分割财产,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在离婚时,一定就财产问题向专业
律师咨询,保护好各方权益。
其实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确实有类似情况发生。女方有买房名额,男方称为了买房,办理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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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什么假离婚,都是真的
假离婚买房这种建议是一个极度不负责任的建议和想法,但是仍有人为了炒房、为了学区房等等目的“乐此不疲”的假离婚。
一、离婚从来没有假的
假离婚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不存在的,离婚登记和
结婚登记是建立和结束婚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结婚或者离婚拿了民政机关那个小本本之后就算完成了,离婚登记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自然也就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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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办结手续,那就是真离婚了。可以另行起诉之,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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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假离婚?把法律当儿戏肯定会受到惩罚……长点脑子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