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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法劳动法小知识劳动法常识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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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所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劳动仲裁、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合伙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等判例都有。

(一)认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劳动关系。

如仲律师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给付为目的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既包含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也包含身份隶属关系。在现行法律制度、审判实践及劳动法理论中,确定有无身份隶属关系的标准通常可概括为“控制论”或“组织论”:前者是指受聘人是否必须服从聘用人并遵守聘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后者是指受聘人个人的工作是否是聘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仲律师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

(二)认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是劳动关系。

如杨律师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杨律师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07)朝民初字第号判决书中指出:律师事务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组织,其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认为合伙人律师不属于所在律所的劳动者。

如班某与北京某律事务所劳动争议案,一审:(2014)朝民初字第号二审:(2015)三中民终字第号。认为律师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劳动者,但合伙人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及对律所的管理与控制权,对律所相关事项的决定权、执行权,不能成为律所的劳动者,合伙人律师依据劳动法主张获得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福利待遇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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