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疫情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更给
劳动关系领域带来新挑战。目前,随着复工复产的全面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面对一些
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谓各有难处,
劳动纠纷的化解一方面需要双方协商沟通、人性化纾解,共克时艰,一方面更需要在法律边界内行事。
针对疫情之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代表性的10个问题,记者邀请了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沈楚雄律师一一作答,希望给遇到这些问题的劳动者,找到依法解决问题的方向。
1.因居住在隔离区内,或者因交通中断,无法及时返回所工作的城市,在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后,依旧被按照旷工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因为疫情导致的交通中断、城市封闭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赶到工作岗位上班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和
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故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理由认定劳动者无故旷工,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
对于因此情形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返回工作城市、或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是否可以按工伤主张索赔权力?
答:参照上下班途中因
交通事故受伤而认定工伤的案例,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否认定由工伤管理部门决定。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列为传染病,治疗费用由财政负担,即使认定工伤,此部分费用也应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3.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答: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来支付。
5.企业停产停工了,工资怎么算?
答: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6.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待遇如何算?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本次延长的假期属于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春节延长假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7.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9.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缓发、停发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地方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10.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后,生产经营仍然困难,劳动合同仍然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等规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