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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失信儿子无法录取】老赖失信殃及“池鱼”是否合法,你怎么看?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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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方面,大家自然乐于看到失信惩戒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也对这一项制度抱有更高的期待。但另一方面,对失信惩戒机制作用的范围和限度也产生一定的警惕和担忧,特别是很多人对变相“连坐”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的确,当失信惩戒制度露出“牙齿”的时候,更有必要把失信惩戒的范围和边界加以明确。其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必须予以关注的。
第一,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我自己经常担心这样一件事——自己的一个无意行为(如忘记交水电费或者交通罚款等)导致自己进入失信黑名单,然后处处受限。这种担心主要源于对有些部门对失信行为的认定过宽、过滥。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对失信行为认定的范围、标准等将直接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失信行为认定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即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上的依据才能认定何种行为是失信行为,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则不可设定。
第二,失信惩戒的对象具有限定性。失信惩戒只能及于失信者本人,如果要及于其亲属或其他人,必须限定在可能存在通过亲属规避限制的嫌疑等极个别情形。如:失信人的家属不能购买高级住房和奢侈品,否则,会导致对失信人的限购行为毫无意义。但惩戒对象不能无限延伸和扩大,比如,亲属因为生活需要而应聘工作,则不能借此考察父母信用记录,因为作为独立人格的求职者,其就业权不能受到父母信用记录的“株连”。
第三,失信惩戒的内容具有相关性。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与失信行为有内在的联系的活动,例如,拖欠银行贷款不还,意味着今后还可能违约,因此可以限制再次贷款。二是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行为,如不得从事高消费、炫耀性行为等。三是对个人诚信要求较高的从业资格,如公务员、财务、审计等岗位可以限定失信人报考。
第四,失信惩戒应履行严格程序。失信惩戒需要依法进行,而不能任意随性。必要的程序是确保失信惩戒的重要保障,必须建立


<>点评:非常感谢新浪的邀请,健康医疗活动这个问题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大家的意见也并不是一边倒的。
首先我们知道,高考跟念大学专业的报考是对一个人来说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情,简直有时候就可以决定一个人一生的大走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他本人的原因,而是因为他家庭或者是其他原因,然后就要殃及池鱼,似乎总让人感觉有点不公平,因为这个事情真的是太重要了。
所以有一部分网友其实是认为,不管这一位学生他的家庭如何,只要他确实考到了这样子一个分数,并且报考了这样子一个专业,就不应该因为其他理由而被拒绝录取。
但是也有一部分网友不是这么看的,比如说像这个新闻里面讲到的一样,这位父亲是已经成为了一位老赖,欠着银行20多万的钱不愿意还,而且是已经银行反复催缴的情况下还不愿意还。(知道儿子的大学录取受到影响之后,立刻就把钱给还上了)那么也说明这位父亲并不是完完全全没有钱可以还,而是想拖着不还而已。
那这样子做就似乎不太应该了,因为我们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哪怕真的还不起,我们也可以跟银行签订一些合约,来择期还款或者是分期还款。
总而言之,这位父亲在新闻的开端,为他的儿子树立了一个非常坏的榜样,可喜可贺的是,在得知他的这种失信行为,会对孩子的未来造成一定影响之后,他立刻就把钱还上了,我想这或许也是一件好事。


<>点评:拿了胜诉判决对方没钱或是转移财产了,教科书般的老赖上演着我没钱你能奈我何的桥段,然却过着豪车豪房的日子,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坐高铁飞机,人家说我本来就很少坐高铁飞机对我有何影响,让人恨得牙痒痒,申请人跑到法院被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没财产无法执行。胜诉人拿到一纸空文,又何用,实际问题仍无法解决,徒增越来越多的人信访不信法,执行难严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大大增加被执行人我没钱我就不还你能拿我怎样的嚣张气焰,导致社会矛盾无法实际解决,人与人的信用被严重透支。各方指责执行难,如今全国致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力度空前之大,各个法院执行手段不断升级。从执行法官蹲守到为老赖定制铃声,大屏幕播放被执行人的信息等等法院可谓是用心良苦,想法设法,高效的执行使得多年无法执行的案件得以快速解决,眼看着各地法院执行问题取得成绩斐然,战绩显著,压缩着失信人的生活空间,这时却有不同声音质疑法院执行方式方法不当,侵犯了被执行人的隐私或是其他合法权益,不可否认有些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问题手段过于激烈,老爸是老赖儿子上学却被限,讨论这个话题的博文太多我就不再重复,仅从结果看确实达到了效果,其实不管是否真的限制孩子的上学择业,中国家庭一切孩子为大的思想无疑从根上打击震撼着失信人,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建议鼓励全民向法院献计献策,真正打好这场执行战。


<>点评:该情况分为两个方面:
1、学校录取的要求及条件。
2、失信的被执行人儿子是否已满18岁。是否是公立正常教育。

所以,一方面公民受教育权是法律规定,不应该剥夺的。凡是符合入学条件的(成绩达标、足额教学费、为又正在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都应该予以录取。既然该学生达到录取要求,则应该录取。但如果该学生没有交学费或者交了的消费会被执行走,那么该生就属于不符合入学条件(没有交学费、除非免除或帮助),毕竟我国只是九年义务教育,大学教育是要付费的,此情况下,该校的可以不予招收。已录取的可以让其补交学费或退学。因此,该校在没有完全确认该生是否能够交足学费的情况,提前不予录取,该行为违法。

另一方面,看该生是否已满18岁,是否在经济依赖于被执行人。如果未满18岁,则该执行人有法定义务给该学生交学费保障其受到监护和抚养,正常教育。而被执行人以其财产为该生支付的学费是可以被执行的,但如果是公立交易,则是属于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不列入执行。那满足该学生可以交足学费,满足各项条件,该校应该录取。反之,该生是入读私立或者高消费的学校,即使是未满18岁,被执行人支出的学费也是应该被执行的,该生就不能交学费,不符合条件,可以不予录取。


<>点评:首先,学校的这种连坐的做法并不可取,在法律上父亲和儿子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二者的信用状况也是各自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简单的说,信用是活在征信制度下的,不是活在舆论下的。其次,具体看待这个问题,儿子是有受教育的权利的,毋庸置疑,但这不是绝对的,到了大学这个阶段,不是义务教育,如果学费这笔钱来自失信被执行人的父亲所给予或提供的,我赞成岳屾山 律师的观点,是可供执行的,而且,这部分财产即使被执行,仍然有助学贷款可以帮助到他,这不会过于影响儿子上大学。反观学校的做法,无论基于何种考虑,学校都有权选择录取或者不录取符合条件的学生的。这也不与儿子的受教育的权利冲突。就我个人观点来看,学校的做法过于不妥,用出这种手段来,实在与学校这一形象不符,虽然有效的使欠款偿还,解决了执行问题,但这一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相违背,相反,失信被执行人的父亲恰好利用的也是这一点,自己名下无任何财产,所有财产均挂在亲戚名下,照常使用。严重影响执行。总之,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有一个公正合理的制度,而不是用这种复古的方式,以践踏人权为代价,保障执行。

以上均为本人,一个理性的法学生的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点评:父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是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非剥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不影响子女就读公立、低收费学校。

据报道,饶先生欠银行20万贷款逾期未还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因儿子考上北京知名大学影响录取,爸爸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分分钟把20万贷款还清。可以看出被执行人饶某明显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饶某的子女就读的私立民办大学,法院禁止其录取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影响其子女就读公立低收费学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送子女去高收费私立学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相关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由法院向该私立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私立学校应当按照法院要求办理退学手续,同时冻结其子女个人学费账户,从而执行其学费。对于父母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点评:十年寒窗苦读,浙江一高考考生被北京某知名大学大学录取,谁知却差点因其父亲被纳入失信名单无法被正常录取。
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们,采取极其严格的措施,比如说限制高消费,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好的效果,也有助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此规定仅仅限制的是就读高收费的私立院校,对于公立院校院校并没有将其列在其中。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父亲被列入黑名单,但是对孩子来说,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优异的成绩,考上知名的大学,如果让父亲的这种老赖行为由儿子买单,这显然不合乎情理。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影响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不要因为自己的过错,让无关的人为其买单,这样的话我们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良心何安??法律谷歌刑辩张金武谈典看法关亦乔律师易辩郭一多张博律师昵称不可用的三次方


<>点评:这则新闻是说父亲欠钱,儿子上大学受到牵连。
在法律上儿子和父亲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欠债,儿子上大学不应受到牵连。
虽然大学是独立自主招生,但法律或者招生规章规定并未对老赖的儿子招生有歧视。这所大学招生学生的做法显然违反招收规定。
中国法院的判决的执行难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案件的当事人往往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这则新闻就是一个执行难的缩影。当然,执行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在此就不多累述。
从这则新闻上来看父亲并不是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而是故意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从新闻上来看,这位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的老赖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
这则新闻有戏剧性的是,大学对招生的学生家庭成员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孩子的父亲是被执行的老赖,对孩子及家长进行了通知,父亲怕耽搁儿子前程,及时还上欠款。
在社会各行各业建立诚信制度,让失信人员寸步难行。加大法院执行力度,提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执行力,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点评:
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浙江省温州市饶先生的儿子今年高考发挥出色,考上北京某知名大学。却接到了学校的来电称因为饶先生存在失信行为,如不及时处理,将不予录取饶先生的儿子。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20万贷款不还已两年多,此前他被强制执行但未正视,这下立马还清。

虽然结果是好,但是我个人观点,这一措施是违法的。
修订后于2015年7月22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高消费进行了限制措施。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第(七)项载明的类型是”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如果预录取饶先生儿子的大学教育是公立大学,既不是通过点招的形式招生,也不是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不符合限制条件。
现代民事债务上,早就已经废除了古代那套父债子还的逻辑,却在失信制度上采取超越法定范围的“株连制度”,侵犯公民正常的受教育权,实属不该。


<>点评:中国以前有句古话说的很好,叫作父债子还,这样的教条中国实行了几千年,为什么现在社会的今天,为什么这样已经延续了几千年规矩废处,如果有这条法规存在,是否可以杜绝一些贪污腐败,如果一个人贪污一辈子钱, 无法向下一代转移,或者差已经转移,事发之后他贪污的钱无法追回,如果沿用了父债子还的法律,请问是不是?就可杜绝一些贪污分子,再有诈骗分子,当诈骗份子事发之后,他们把骗来的钱挥霍一空,请问受骗的人向谁讨要?如果沿用负债子还的法律,就会是骗子有后顾之忧,一旦被抓,他的子孙后代就会背上永远换不清的债。请问现在社会人们思想,子孙如此重要的今天,是否可以杜绝很多骗人的骗子。也会使一些善良守信的债权人,得以喘息的机会,不是所有债权人都是老赖,也有很大一部分债权人,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得已,如果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也给善良的债权人有了喘息机会,一般债权人之间都是好友,或者是生意伙伴,热烈期盼父债子还的法律法规能够试试,这条法规的沿用,会是民众福,国家之福。


<>点评:昨天和银行的一位老师聊天,说到信用体系问题,老师说现在是企业缺钱贷不到款,银行有钱放不出去。一个粮食企业,前脚粮食入了监管库,后脚就把抵押品运走卖了,最后都是银行买单。没有信用体系,就没有小康社会。

法律上虽然没有父债子偿这个事情,但是录用什么学生学校说了算,毕竟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有两个学生都挺不错的,都差不多,那还是应该要那个爸爸不是老赖的学生。

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法律,更是全社会共同的努力,这件事对于建立一个经济强国是重中之重。现在有的地方社会风气是大家笑贫不笑娼,你欠一屁股债说明你有本事。这种风气什么时候扭转过来,欠钱的不但不是爷爷,而是人人喊打,让他只能上吊自杀。那谁也不敢不诚信了。




<>点评:我认为爸爸失信儿子无法录取,老赖失信殃及池鱼我认为不合法。
一是爸爸是违法主体,他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实信违法行为,我们没有其他有效的制裁办法,这种失信违法行为也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但我们不能以父亲的失信来限制儿子上学录取,他们之间是父子关系,而非违法主次关系,用这种方式对孩子不合适。
二是老赖失信殃及池鱼犹如古代连族法律,家中一人违法犯罪会殃及家中他人一样,但是,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判定中,违法主体是法律的承担者,当法律主体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时,我们追究的是与违法主体有一定直接关系且应负相应责任,却没有负到相应责任而导致违法主体违法的行为。例如父亲对子女有监管责任,如果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致使子女违法,父母就要承担相信法律责任。


<>点评:学校没有违法,因为父亲的失信,学校不录取其儿子没有违反某一部法律法规。学校招录学生,是双向选择,学生填报志愿,学校录取,在填报志愿和招录时,双方各自设置条件是自己的权利。只不过学校招录报考的满足分数要求的学生,是普遍的惯例,突然多了个条件就认定其违法,是没有道理的。另外,学校不录取没有侵犯其儿子的权利。
还需要补充的是,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什么关系,除义务教育之外,我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合同关系。学校出具招录计划,在报考的学生内圈定一部分学生,确定入取分数线。学校的招生简章,是要约邀请,学生的报考是要约,学校的招录是承诺,学校在招录的时候才具有针对性,然而学校对要约作出拒绝的承诺,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不能认定学校违法!


<>点评:失信的人就老赖,这种人是没有什么可怕的了,他是骗子和混混的前身,跑路的是他的孙子辈。练就了一身滾刀肉。最近在中国人群中带了很多高徒。一般的办法治不了他。一不留神,当今的社会制度,让失信的人把好人给扔的法律的沟里去了。当今社会法律有露洞,有利于失信人生存和发展,因为失信的人炼了一身金鐘照铁布衫,很难对付,接以往民间规举,早沉潭或动用家法了。所以民间对失信人的实行秧极是可以理解的。在中国历史上保甲连做,祸及九族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其目的是让亲属怕连累自保而坚督他。但当今社会就不理解古法的无奈,起到了保护和迁就失信人的后果。当今失信人笔笔皆是,与政府立法有关,不便凭说,但我觉得秧极是可行而无奈的,可以理解。


<>点评:
这个新闻说的是父亲失信,某大学拒收其子入学。
这是连坐,以前也有类似的新闻,老赖马上还钱了。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未成年人入学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应连坐,因为不涉及高消费。如果是就读私校、贵族学校,就应该限制,因为是高消费。
至于考进大学,就值得讨论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上大学的孩子,父母是没有法定义务抚养义务的。
孩子上学可以,但不能接受父母的资助,父母要优先把钱还了。


<>点评:我一直认为,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法院的这项措施,且不谈合法性问题,但的确是在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执行措施以后,为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才有的这个创新之举,见效了,这就是积极的一面!
当然,从旁观者的角度,我一开始也有点觉得,法院的这个措施,是不是影响了无辜孩子的利益,对孩子不公平,是不是有点过份了!但我在落笔的时候突然想到,如果那个债主的孩子也考上了大学,正发愁交不起学费的时候,法院此刻把案卷款执行回来了,正好解了这家人的燃眉之急,那我可能就不会有这样的纠结情绪,马上就会对法院的举措点赞。
说到底,还是角度问题


<>点评:失信人员的子女因为其父母的原因导致孩子不能上大学,这种做法我认为是不可取的。

孩子的教育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他人的行为而影响到自己,是不是孩子犯了错误也要父母承担责任,或罚款或拘留呢?肯定不会的。

父母因为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法院定为失信人员,这是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让失信人员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

失信人员花巨大学费送子女去私立学校上学,而不履行法院判决,也是证明失信人员有一定的财产,属于能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司法拘留,严重的触犯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这事先学校处理方式不对,如果能在详细说明学校对失信人员对社会,对学校声誉的担忧以及失信人员在教育方面对儿子熏陶的担忧。还有如果是建议拒绝录取或者是建议考生父亲处理失信事情后再录取就是可行的了。
如果从法律方面拒绝录取是不合法,但是法律在可操作层面可以为道德服务,或者说在法律执行层面通过详细的说明和公示来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是可取的。(然而可惜的是某些法律人士往往是做反了,就象南京彭宇案,法律判决或许没有问题,但判词却直接伤害了社会公德)
话说,浪浪为何学知乎?难道是感到了知乎的压力?


<>点评:父母失信,孩子无法上大学,看似连坐,对孩子不公平,但是对于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而言,未尝不是无奈中的一个办法。毕竟大学已经不是义务教育阶段了,上大学的学费加上生活费一年也要几万元,也算是高消费了,这笔钱多数都是父母支付的。既然有钱可以供一个大学生,当然需要先还钱,哪怕真是有困难,可以分期还款,也需要有个态度。其实很多老赖并非没有偿还能力,就是利用现在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漏洞,逃避应该负的责任。目前国内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都有待健全,人们利字当头,没有礼义廉耻的道德底线,乱世用重典,也是无奈之举。


<>点评:爸爸失信儿子无法录取的现象,是社会人还处于共生期,个体尚未分化出来的低级阶段的结果,一贯认为老子就是儿子,儿子就是老子,和我爸是李刚如出一辙,没有人与人之间区分的界限,经常说话做事不是做的不到位,就是越过了别人的边界,自我中心,世界和我一体,儿子的一部分就是老子的,
社会是需要进步的,人是要长大的,混沌一锅粥是对社会进步的讽刺,倒退,走向个体独立,个体自由才是文明所向,老子失信需要惩戒老子,而不是让儿子替父亲担责任,对儿子成长不利,增加了儿子对老子和社会的仇恨,宁启智心理师一家之言


<>点评: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机器人,我想尝试回答这个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如果是公立学校,这个就涉及违法。如果是私立或高收费学校,这个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点评:目前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支撑,法律惩戒老赖的初衷是不能欠钱不还,还高消费,是规定老赖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但此案中如果上的不是这类学校,就不能套用。我的理解是:学校的做法,依据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依据学校的录取条件,通过政审是录取条件之一,学校是有权制定本校的录取条件,毕竟这是双向选择。 ???但话说回来,眼看要影响孩子上学,立刻还清欠款,说明完全是有偿还能力的,明明有钱就是不还,只能说明对他来说违法成本还是太低,看来立法者在制定对老赖的惩戒方法上还是要多费点脑筋,深入痛点。


<>点评:【附苍南法院判决书】新闻中的北京某知名大学并非知名大学的独立学院(三本),而是军工学校,学校有政审,是学校自己做出决定要限制的,不是法院对老赖作出的处罚。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够对老赖及其小孩入学昂贵学费的大学作出限制措施呢?如果法院对此作出限制,似乎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点评:我有仔细去看了这些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我想问下提问者是还是?如果是私立学校,那么学校有权拒绝子女入学,这一定是的!
那么我们抛开法律来说,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亘古不变的定律,既然上得起高收费私立学校为何还不起20万的贷款?
归根结底还是不想还,现在看来我们国家对于失信人的执行还是缺少经验,这个老赖法院强制执行不管用,一遇到孩子上学就还款,我不知道是何信态。
在此我建议:实行失信三代制,一人失信坐连三代!无法以理服人不如就立法治人!


<>点评:这个事情我感觉能够统一执行,成为法律条文最好了。
什么样的人会成为老赖?普通老百姓根本不可能成为老赖,只有掌握了大量资源的人,会成为老赖,而且老赖赖掉的钱,大部分是普通老百姓的钱。
位高权重的大佬的钱,他们有一万种方法要回来,普通老百姓只有一种方法要回来,那就是苦苦哀求。
现在人们犯罪成本太低,杀了人没有抵命,精神病人自带杀人执照,交警判案拖车后被人当街杀死等等问题。
如果有古代连坐制度,或者是有类似的制度,犯罪的人们恐怕会少好多吧


<>点评:按照现代法律,每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连坐"这种古已有之的惩罚方式,不符合现代文明和法律精神。
爸爸失信,不应该影响儿子的考学录取情况,儿子考学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考试成绩达到了录取标准,学校应该按学校的录取程序来录取学生。不应该受行政或其他力量的干预。
当然,老赖欠钱不还可以禁止他的消费,其中可以包括为子女支付学费,但是不能剥夺其子女的录取资格。
一码归一码,老子欠债儿子不能上大学,对儿子来说是不公平的。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虽然该规定并未对就读普通学校做出限制性规定,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惩戒失信的社会大环境逐步形成,部分高等院校,特别是国防类院校,资格审查相对严格。法院执行局只是把他的父亲加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这个名单是全国公开的,学校在录取政审时发现了孩子父亲在黑名单上,不清偿债务影响录取的决定是学校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执行局。


<>点评:这题放在辩论中,就是一个利弊题。
从利弊角度来看看。
失信惩戒施行“连坐”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既然是利弊分析,那就两边都看一看。
【利】当然是加重了失信成本,对预防失信,失信执行都有了很强的约束力。
【弊】也是因为成本的提高,这个成本的提升,也有可能是社会的损失。
高等人才对未来社会的发展贡献小于欠失信金额吗?对失信人员的惩戒目标是遏制失信。对失信人员亲属的惩戒目标是什么呢?


<>点评:不合法吧。爸爸和儿子分别有自己的性格人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个体,爸爸的失信只能说是爸爸自己的问题,不能说儿子就不诚信了,而儿子成绩优异,已经到达录取分数线,又没有明文规定说是不能录取,这种“连坐”的做法太有失公正了。而且高考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学生苦读12年的书就因为“连坐”与大学失之交臂,太让人心寒了。都是经历过高考的,高考带来的压力真的很大。不要因为一个失误就否定了全部。希望能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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