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未婚同居,女方生病男方有责任照顾吗?
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
婚姻法》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有照顾的义务,不得遗弃家庭成员。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又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双方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则视为同居关系。
《婚姻法》只调整
婚姻家庭关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男女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生病而另一方离开,也只能在道德层面语言谴责,在法律层面则不能对其进行限制或者惩罚。
<>点评:>您好!
虽然女方的情形值得同情,但是按照法律来看的话,若不是夫妻关系,那么男方并没有相对应的义务。不过既然是男女朋友,那么应该是以后奔着结婚目的共同生活的,如果此时不能互相扶持,又怎么换来日后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呢。
法条相关:《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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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同居是男女自愿的个人行为,并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这就是充分提现了“结婚登记证”一张纸的重要性。但是男女双方同居,毕竟是有了事实的婚姻关系,视情节过程男女同居的原因复杂,女方又得了乳腺癌,男方还一直不管不顾,如果实在有困难的,女方可通过热线,妇联等方式求男助方,向其讨要一些补助,这个其实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事了。说不定乳腺癌还与性生活有关,妇联应该会提供帮助的吧?云湖絮叨
<>点评:>情感情话男女同居期间,除子女抚养权之外,各项权利义务不适用婚姻法规定!如同居期间,女方得病,男方是否有扶养义务,不适用婚姻法夫妻间有扶养义务规定,故男方不照顾或出资为女方看病,女方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故不要认为结婚证仅是一张纸,有或没有无所谓,这个证件承载了很多权利义务,不要等到需要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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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男女双方共同同居,因没有经过登记,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一方出现疾病,另一方并没有扶助的义务进行照顾。因此,不论是出于财产保护上的考虑,还是道德义务上的约束,婚姻律师建议双方若以夫妻名义生活,务必要登记结婚,否则属于耍流氓行为。
<>点评:>按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只保护合法婚姻,成为夫妻,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但男女朋友之间是没有这个法定义务的。换到您这个问题来讲,男方如果愿意照顾,是值得点赞的行为,但要从法律角度来找依据,多数是会不支持的。
<>点评:>这个哪来的责任呢?
法理上?没有法定义务
情理上?没法做评价
道德上?应该不至于道德绑架
综上所述,无责任,纯靠自愿
<>点评:>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法律上互帮互助的义务,然基于双方的情侣关系,在道德上来看还是应当要互帮互助的。
<>点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已尽夫妻义务,那么女方患病后,男方有义务扶养照料。
<>点评:>如果只是单纯的同居,即男女双方还处于朋友关系阶段,从法律上来讲男方是不具有法定义务的。
<>点评:>这个讲到道德底线问题了,正常情况下没有义务需要照顾,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点评:>双方没有法定的扶助义务,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基于道德,可以照顾。
<>点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只能协商解决。
<>点评:>在法律层面讲,没有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点评:>法律的角度应该没有,但道德角度应该
<>点评:>谁愿意与“不负责任的男人”同居呢?
<>点评:>法律上没有责任,但道义上有责任。
<>点评:>有道德上的责任,无法律上的义务!
<>点评:>没有法律义务,只有道德责任。
<>点评:>照顾是基于道义,并无法律义务
<>点评:>这要看男方有无担当和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