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即:出轨),且该出轨被另一方发现,往往会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高度紧张状态,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均不愿意
离婚,无过错方选择原谅对方,过错方则选择回归家庭,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很多无过错方为了避免过错方再次出轨,会要求对方出具《保证书》或《承诺书》,承诺“如因过错方再次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这种具有“出轨后净身出户”内容的承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现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张某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21日登记
结婚,婚后于2015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刘某丙,现已年满3周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刘某甲觉得不能感受到家庭温暖,在外与XXX发展成为婚外情侣关系,后被张某某发现,2018年4月1日,刘某甲向张某某写下承诺书,承诺以后不与XXX来往,断绝所有关系,并且以后也不会再出轨,如刘某甲再出轨,则自愿净身出户。同年,刘某甲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刘某甲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张某某发现后与刘某甲大吵一场,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后张某某以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刘某丙由杨张某某抚养,并主张因刘某甲再次出轨,根据承诺书内容,应该“净身出户”,离婚时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张某某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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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律师|“出轨后净身出户”的承诺是否有效?
2019-01-24 10:15 华人/出轨/结婚
导读
在婚姻生活中,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即:出轨),且该出轨被另一方发现,往往会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高度紧张状态,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离婚,无过错方选择原谅对方,过错方则选择回归家庭,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很多无过错方为了避免过错方再次出轨,会要求对方出具《保证书》或《承诺书》,承诺“如因过错方再次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这种具有“出轨后净身出户”内容的承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现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张某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刘某丙,现已年满3周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刘某甲觉得不能感受到家庭温暖,在外与XXX发展成为婚外情侣关系,后被张某某发现,2018年4月1日,刘某甲向张某某写下承诺书,承诺以后不与XXX来往,断绝所有关系,并且以后也不会再出轨,如刘某甲再出轨,则自愿净身出户。同年,刘某甲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刘某甲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张某某发现后与刘某甲大吵一场,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后张某某以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刘某丙由杨张某某抚养,并主张因刘某甲再次出轨,根据承诺书内容,应该“净身出户”,离婚时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张某某一人所有。
争议焦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财产分割方面。在财产分割方面,张某某认为承诺书系双方对离婚时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明确约定,根据该约定,由于刘某甲再次出轨,故离婚时刘某甲不应参与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某则认为该承诺书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平均分配。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判决婚生女刘某丙随张某某生活为宜,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对于刘某甲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作出的“如刘某甲再出轨,则自愿净身出户”的承诺违背了
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张某某以此承诺主张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刘某甲不参与共同财产分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
法律评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刘某甲出具的承诺书中作出的“如刘某甲再出轨,则自愿净身出户”。那么,“出轨后净身出户”的承诺为什么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呢?
由于“净身出户”并非标准法律术语,因此法律上对于“净身出户”的定义并无明确规定,百度百科中的说法是: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定不离婚的时候出具的“出轨后净身出户”的承诺,其意义显然与双方确定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净身出户”有所不同,本案中,刘某甲在承诺书中承诺“以后不与XXX来往,断绝所有关系,并且以后也不会再出轨,如刘某甲再出轨,则自愿净身出户”。该承诺至少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1、刘某甲承认自己已经做出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出轨行为;2、刘某甲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出轨;3、若刘某甲再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则双方离婚,且刘某甲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这里的“净身出户”承诺实际上是一份附条件的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所附条件为:若刘某甲再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协议的内容为:1、双方离婚,因为如果不离婚则不涉及“出户”的问题;2、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甲自愿放弃分割。
一、该“出轨后净身出户”承诺的内容违背了“婚姻自由”及“男女平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承诺内容中所涉及的刘某甲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限制了刘某甲行使其“离婚自由”的权利。
另外,该承诺中只涉及到刘某甲再出轨则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而不涉及张某某若出轨则同样应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了“男女平等”的规定。
二、该“出轨后净身出户”承诺实为附条件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因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而未生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的 “出轨后净身出户”的承诺书解决了在刘某甲出现再出轨这一特定情况下的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其实质应当视为一份离婚协议,其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因此,先要有离婚而后才要有财产分割,若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就不能生效,因此,该“净身出户”承诺从协议约定的内容判断也是不生效的。
法律提示
鉴于前述分析,我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出具的“如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承诺是无效的。那么,问题来了,要怎么操作才能让过错方有所顾忌,对非过错方有所保障呢?什么样的承诺是有效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之间可以采用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前文论述的“出轨后净身出户”的承诺书之所以无效或者未生效,其原因在于“净身出户”中涉及到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
要破解“出轨后净身出户”的承诺书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难题,可从让承诺书只解决财产问题,不解决婚姻关系这一思路入手,采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约定出现一方出轨等情况,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至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则不应在协议中涉及。简而言之,就是只解决出轨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把婚姻问题留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交给法院裁决,双方签署一份“净身而不出户”的财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