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市尚先生来所咨询:2017年12月20日21时许,我和朋友吃饭时喝了白酒至21日凌晨2时许回家,2017年12月21日10时10分许,同事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我家附近了,他要搭乘我车一起去单位上班。在和交警交谈过程中,交警闻到我身上有酒味。将我和闫某某带往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我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我这样情况有罪还是无罪?”
天津北方网讯:本市尚先生来所咨询:2017年12月20日21时许,我和朋友吃饭时喝了白酒至21日凌晨2时许回家,2017年12月21日10时10分许,同事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我家附近了,他要搭乘我车一起去单位上班。我下楼看见西边马路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在我的车旁。同事闫某某也在车旁。我到车边去,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执勤交警要求我出示驾驶证,我就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了执勤交警,并按照交警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机动车道,在和交警交谈过程中,交警闻到我身上有酒味。将我和闫某某带往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我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我这样情况有罪还是无罪?”尚先生询问道。
律师诊断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金玉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样看来尚先生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尚先生酒后休息了一晚,次日早晨10时10分许,在交警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标准,但尚先生通过一夜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尚先生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故尚先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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