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思亮告诉记者,前两年协会主要自律监管规定体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目前已成功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有2万3千多家,私募基金业务运营管理的水平、能力良莠不齐,该自律规定内容主要是对成功登记后的运营阶段,运营中涉及到投资者、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的开始,也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监管的重点。
该决定重点内容包括再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比如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在协会网站公示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是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比如公示法律意见书内容、律师事务所同意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都将方便投资者的索赔追偿,对出具私募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会起到明显的约束作用。”殷思亮指出。
业内人士表示,当下私募行业法律意见书的质量良莠不齐,基本只要是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出具。目前监管下,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审查多是书面审查,当书面内容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多,这种情况就可能引发后续一系列的问题。
针对这种现象,协会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的把控力度,即提交法律意见书时须对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律师告诉记者,整个行业来看,工作量不大费用也不高,对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冲击很大。
“这个过程甚至形成了产业链,中介公司接下来交给律师事务所,只是盖个章,甚至有一些只负责签字内容可能都不是它自己写的。”
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
“此前异常经营机构是要求恢复正常的话,以前可能是提交说明即可,但现在是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相当于一种增信和担保。”在上述不愿具名业内人士看来,这种做法更为合理,关键看律师事务所审核及法律意见书的质量。如果只是流于形式,可能也达不到目的。
殷思亮认为,协会的监管重点也确实应该是,当投资损失发生时,投资者怎样才能清晰的认定私募管理管理人甚至包括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责任,存在哪些责任,是否可以用来索赔追偿投资损失等。
进一步促进私募自律
“私募这些年的发展不错,更多是机制上的成功,不像外界渲染的那种(不好)。一系列的制度下,私募行业发扬了善的一面。现在的绝大部分私募高度自律,认认真真地做
项目。”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第一财经。
高度自律背后,监管层要求开展的自查工作功不可没。今年2月初,广东多家私募便收到自查通知,记者了解到,2018年2月,广东证监局向辖区私募机构下发《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2018年自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辖区私募机构按照《广东辖区私募机构2018年自查工作底稿(指引)》(简称《自查工作底稿》)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工作报告。
“广东证监局从2016年开始已经连续3年开展自查工作,今年自查是对现行私募基金
法律法规的分类归纳和汇总。”相关业内人士指出。
在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禁止投资行为中,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二类:第一类是违法行为,比如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短线交易等;第二类违规行为,比如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保本保收益,进行利益输送等。
《适当性办法》包含了既往出台的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如《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并有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分类和转化是《适当性办法》中突出的重点和新概念,私募机构要严格予以落实。
第一财经也注意到,3月27日晚间中基协出具的新的自律管理决定,进一步在私募自律、净化行业空气上做出引导。
一方面,基金业协会将严肃追究从业人员责任,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民事责任,主动作出说明或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
”比如当二级市场出现较大幅度调整,一些产品可能跌破了平仓线或止损线,按照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必须要平仓止损。但是有些股票连续跌停无法平仓,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投诉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如果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提前充分沟通,进而增加合同修改的可能性,以尽可能减少行业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的不好影响。”广东某私募基金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