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其他婚姻知识 > 恋爱期间侵害对方的“性权利”,能否要求赔偿?

恋爱期间侵害对方的“性权利”,能否要求赔偿?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骗财骗色的案例数不胜数,对于“骗财”部分追偿回来应该是没有多大异议的,那如果对于单纯的“骗色”,能否要求赔偿呢?换言之,情侣间分手后索要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一些因诱导侵害对方“性权利”的行为,能否要求赔偿呢?
且看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
案例简介: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某婚恋网站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和丁玉近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是离异状态。
丁玉在了解李某的实际情况下,即以结婚的前提下与其交往,在双方同居期间为其怀孕、流产。
但让他愤恨的是,李某其实并未离异,致使自己精神受创,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向其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医院流产证明等证据,且充分证明了李某在未离异的前提下,主动结实丁玉,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其非善意隐瞒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后精神备受打击。
李某的行为一方面有悖于社会公德,有失于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为主观过错。且该行为侵犯了丁玉人格权利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某因行为过错,误导原告对丁玉性权利的处分。
法院判决:
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法官释法:
在我国民法相关法则里,并未明确提出“性权利”这个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都有明确提出公民具有“贞操权”。这其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该案件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的意义。被告的做法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实名制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以及负面影响都比较强。
而对于判决金额,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相关评估登记就能确定赔偿范围。
而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界定的是“性权利”,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做出这个判决。
律师提醒:
当下互联网发达,使得线上线下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已婚人士伪装未婚欺骗女性的案件也数不胜数。女性在在被欺骗下会使自己错误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
谁该为这场爱情买单,的确,该案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蓝本。
但综合丁玉与李某的“爱情故事”,如果丁玉未能收集足够的证据,是否还能获得赔偿?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切能获得自己权益的前提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丁玉无疑需要自己为其买单。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因为证据准备不充分导致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件数不胜数。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自愿离婚协议书

    【合同文书】 ¥0.99
  • 有子女离婚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离婚协议书(孩子归男方)

    【合同文书】 ¥0.99
  •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

    【合同文书】 ¥0.99
  • 离婚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离婚抚养协议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邓茜 律师

    专长: 劳动人事、企业合规、婚姻家庭、交通肇事、人身伤害、医疗纠纷、民事诉讼

    好评:
  • 潘俊 律师

    专长: 企业合规、公司经营、企业设立、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好评:
  • 赵宾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工程及房地产、劳动人事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