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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名你就能拿走一半吗?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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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自媒体们又造出来一个词“2018新婚姻法”经过这么年朋友圈、微博、头条的不懈普法,女同胞们都知道了如果男友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男友一人名下,那就是婚前财产,只有加名才能保证自己权益。但这个结论最近又被推翻了。

很多公号转发的“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就没事?法院判决:公婆买房给儿媳,离婚时要归还!”文章中写道:北京市三中院去年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的判决书里是这么写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只是解决房子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房,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案件大致是小两口结婚六年,婚内购买的房子都登记在妻子或两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房产。这个判决下来后,公公婆婆立即跟儿子补了张借条,拿着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到法院把儿媳给告了。然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丈夫认可父母的转账系借款,再加上两老还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即便他们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6年后找儿子补签的,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还进一步支持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最终判决这笔借款的本息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共同偿还。

因为只看到了三中院关于借贷纠纷的判决,没有看到最初小两口离婚时的判决,判决平分吗?关于这个案子,我个人认为是有待商榷的。首先,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你不能拿个案来引导大家的认识,实际审判中,判决认定为债务,等于是撤销了当时赠与的行为,这是非常少见的。
第二,说回法条,仔细阅读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说的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转账难道不是出资吗?出资是不是买了房,既然是,那不就是赠与吗?
最后,新闻中说离婚时,法院判决了平分,纳尼?赠与给双方,只能确认共有,共有并不等于是平分啊,应该是要考虑份额的吧。。。。一头雾水,感兴趣的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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