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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婚后所得收入,双方平均分割!夫妻结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混同状态,应放到一起进行分割。有的夫妻是一方有收入,另一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有收入一方认为自己挣得钱与对方无关,或认为自己收入比对方多,对方不应分割自己收入,这两种认知是错误的,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婚前或婚后有财产约定,约定个人婚内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离婚时,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如对方有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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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字角度来看,如果男方是女方的正缘,那女方必定会真心对待男方和这段婚姻,相反,如果女方是男方的正缘,那男方也会真心对待女方和这段婚姻,这样的婚姻情投意合,是最好的。另外,如果男方是女方的正缘,但是女方不是男方的正缘,那女方只是一厢情愿的付出,男方根本不会全身心投入,或者另找别的他自以为更好的女子,不会在乎女方的感受,或者干脆三不原则,不主动,不拒绝,不责任。这样的婚配是中下等婚配。最后就是双方都不是彼此的正缘,俗称孽缘,这样的婚配是最差的,都是上辈子来讨债的,不如早分。我在17年就算到赵丽颖是冯绍峰的正缘,冯绍峰会真心对赵丽颖,最后他们果真结婚了。缘来缘去,缘起缘灭,一切皆是缘,善缘是缘,恶缘也是缘,最后祝大家早日找到自己的善缘,远离恶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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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首先是双方能否协商一致,若双方都能对抚养权、财产问题协商一致,则通过协议离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对财产分配均以协商为主,只要双方同意,怎样分配都可以。若不能协商,能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按照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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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基于这两条的规定去分割你们的财产就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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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繁荣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离婚已不再是稀奇事。当婚姻关系结束时,伴随着的便是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分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了民事审判实务中常见的问题。那么,离婚时,你有多少财产可以争取?有多少财产对方无权争取?这需要我们区分清楚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不论知识产权形成于婚前或是婚姻存续期间,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注:虽然可能只有一方有继承资格,但除有遗嘱或者指定给一方外,继承或受赠所得为共同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诸如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投资等所获收益为共同财产,而个人婚前存款,婚后利息为个人财产。)
1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主要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个人使用的日常化妆品、服装、残疾辅助器具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你有多少财产可以争取?有多少财产对方无权争取?
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注: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
法律法规,夫妻双方怎么分割都可以。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一人一半。这一半,离婚的时候你是可以争取的,但是属于你自己个人财产的,离婚的时候,对方是无权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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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
离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不论知识产权形成于婚前或是婚姻存续期间,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注:虽然可能只有一方有继承资格,但除有遗嘱或者指定给一方外,继承或受赠所得为共同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诸如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投资等所获收益为共同财产,而个人婚前存款,婚后利息为个人财产。)
1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个人财产主要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个人使用的日常化妆品、服装、残疾辅助器具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注: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基本范围了,若大家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纠纷的
法律知识,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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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离婚一般无非是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不想产生纠纷,那么就是和平分割。第一,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比较公平些,有人说一方挣的工资比较高,所以应该多分些,但实际,可能挣的少的一方或者不上班的一方平时都在照顾家,也是付出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并非挣的多就应当多分。第二,一人一半无法分割的情况下,那么一方可能需要作出让步,少分一点,这可能会让其中一方吃亏,但是考虑到实际问题,比如孩子抚养权归属,还有如果通过诉讼耗时太久等问题,两人可采取一方让步的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第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就让法院依法裁判,由法院作出对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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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离婚纠纷除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财产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爱情不再如初,曾经相爱的双方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已破裂感情,分割财产则成为必然。
赵女士与现在的爱人是重组家庭,本以为再次组建家庭彼此应该多一分相互理解与包容,可让赵女士意外的是在经历了十年风雨之后,如今面临再次解体。赵女士面对爱人的转移财产,困惑共同财产该分配等问题,于是选择求助栏目组,让律师来给自己家的事支支招。锁定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30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曹晓静律师,将为赵女士支招,帮助招女士解决自己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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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02年经人介绍,赵女士认识了王先生,两人都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王某带有一子一女,赵女士带着一个儿子,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组成了一个再婚家庭。
刚组建家庭的时候,赵女士和王先生感情很好,小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可是到了2014年,先是发现王先生有了外遇,之后赵女士就经常面对王先生的家暴,忍无可忍之下,赵女士带着儿子搬离了王先生的别墅,本以为可以暂且过一段平静的生活,没想到王先生依然骚扰不断。
面对无法挽回的感情,赵女士于2018年的7月26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结果王先生在此期间开始转移财产。将婚后一年,两人共同出资够买的天通苑的房子,在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在了王先生儿子的名下,王先生还悄悄的将并未到期的银行理财取走了一百万元。
这十年当中赵女士和王先生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一共买了四台车,一台是王女士婚前的车辆置换的,之后也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另外还有一台是借用他人的牌照买的车。两人婚后还有65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男方在婚前的时候有一个别墅,婚后对别墅的装修和改扩建都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今,转移完财产的王先生于2019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面对爱人的绝情和如此复杂的财产纠葛,赵女士应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看看曹晓静律师怎么说。
<>点评:>
这种的话就是比如说我们结婚之前就要签一个婚前协议,婚前的那些财产都是各归各,那么婚后的财产他都是属于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嗯,像这种情况的话,还是建议去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一下律师,用正确的方法去,没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切实财产,才是最有效的一个方法,不要盲目的去做一些事情,像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理智,理智再理智,再三冷静的去利用法律的手段去为自己维权有时候,最痛苦的并不是失去,而是你得到以后并不快乐。 ?要不一样,又要融合,这才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最难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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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首先是双方能否协商一致,若双方都能对抚养权、财产问题协商一致,则通过协议离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对财产分配均以协商为主,只要双方同意,怎样分配都可以。若不能协商,能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按照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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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对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均达成一致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诉讼离婚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对财产和孩子抚养权一并分配。可见,如果想不涉及财产纠纷,建议双方进行协商,这样是比较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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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可以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离婚时均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协议离婚可以双方约定好财产分配的情况,签订离婚协议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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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不是暴力倾向,酗酒赌博吸毒等一切外在因素最好不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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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个东西叫做婚前协议嘛。具体可以
找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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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要分清,当然啦,那最好是协议离婚就不会产生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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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财产都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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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字角度来看,如果男方是女方的正缘,那女方必定会真心对待男方和这段婚姻,相反,如果女方是男方的正缘,那男方也会真心对待女方和这段婚姻,这样的婚姻情投意合,是最好的。另外,如果男方是女方的正缘,但是女方不是男方的正缘,那女方只是一厢情愿的付出,男方根本不会全身心投入,或者另找别的他自以为更好的女子,不会在乎女方的感受,或者干脆三不原则,不主动,不拒绝,不责任。这样的婚配是中下等婚配。最后就是双方都不是彼此的正缘,俗称孽缘,这样的婚配是最差的,都是上辈子来讨债的,不如早分。我在17年就算到赵丽颖是冯绍峰的正缘,冯绍峰会真心对赵丽颖,最后他们果真结婚了。缘来缘去,缘起缘灭,一切皆是缘,善缘是缘,恶缘也是缘,最后祝大家早日找到自己的善缘,远离恶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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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半呗,不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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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离婚纠纷除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财产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爱情不再如初,曾经相爱的双方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已破裂感情,分割财产则成为必然。
赵女士与现在的爱人是重组家庭,本以为再次组建家庭彼此应该多一分相互理解与包容,可让赵女士意外的是在经历了十年风雨之后,如今面临再次解体。赵女士面对爱人的转移财产,困惑共同财产该分配等问题,于是选择求助栏目组,让律师来给自己家的事支支招。锁定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30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曹晓静律师,将为赵女士支招,帮助招女士解决自己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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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02年经人介绍,赵女士认识了王先生,两人都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王某带有一子一女,赵女士带着一个儿子,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组成了一个再婚家庭。
刚组建家庭的时候,赵女士和王先生感情很好,小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可是到了2014年,先是发现王先生有了外遇,之后赵女士就经常面对王先生的家暴,忍无可忍之下,赵女士带着儿子搬离了王先生的别墅,本以为可以暂且过一段平静的生活,没想到王先生依然骚扰不断。
面对无法挽回的感情,赵女士于2018年的7月26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结果王先生在此期间开始转移财产。将婚后一年,两人共同出资够买的天通苑的房子,在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在了王先生儿子的名下,王先生还悄悄的将并未到期的银行理财取走了一百万元。
这十年当中赵女士和王先生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一共买了四台车,一台是王女士婚前的车辆置换的,之后也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另外还有一台是借用他人的牌照买的车。两人婚后还有65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男方在婚前的时候有一个别墅,婚后对别墅的装修和改扩建都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今,转移完财产的王先生于2019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面对爱人的绝情和如此复杂的财产纠葛,赵女士应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看看曹晓静律师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