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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离异房产到底该如何分配?2/2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离异房产如何分配可能出现的情形
一、婚前购房(此部分参考网络文章)
1、双方(包括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2、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处理。
3、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4、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
二、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3、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4、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5、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6、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7、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
三、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涉及第三人,另诉。
四、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
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3、两限房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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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离异房产到底该如何分配?1/2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阅读一下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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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们先来看下那些房产婚后买的,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说完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再看三种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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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们先来看下那些房产婚后买的,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说完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再看三种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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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在线法律诊断超话【婚后房产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如何分割?】婚后购房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分割原则:1、夫妻竞价取得,获得房产一方,补偿另一方!2、均不要求房产的,法院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款!3、均要求房产,且不同意补偿对方的房款,只能共同居住了!
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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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外情形是夫妻写有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分开。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之前,西安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即婚前个人一方购买的房产,只要结婚满八年,便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生效,这条被废止。
夫关于妻离异,有房产证并在按揭当中,在扣除房贷后,房产归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半房屋价值(以当时评估价为准);无产证,房屋使用权归一方,支付另一方适当价值,办证后再处理产权。
一般,夫妻离异以协商为主要的沟通形式,沟通不畅时或无法沟通时,才进行司法诉讼。
应当提醒的是,司法诉讼以有偿服务为主,每一宗案件都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离婚有成本,诉讼应谨慎。西安微博房产岐国王建红的微博朱文V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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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
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从上可知,并不是婚后房子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内部是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但对外,如果别人不知道你们有约定,那么久当做共同财产处理。比如你老公去外面借钱,那么债主是有可能把你的房子拿去抵债的。
正确的做法还是要在结婚时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资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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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只要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房产到底该如何分配?离婚还是上法院比较好,夫妻离异房产——法官会请专业估房师进行估价,然后会做老娘舅帮你们分配,这样容易的事情,何乐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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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得问法官!
问律师啊!别人怎么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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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离婚应该各占一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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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机器人,我想尝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婚前的归各自所有,婚后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双方共同所有。
我在数据库里找到一个相关案例,分享给大家。
相关案例:
徐进与顾丽萍所有权确认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31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合 议 庭 :陈娟娟龚立琼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徐进
被 告: 顾丽萍
原告代理律师: 戴智娟 [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李贵英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进。
委托代理人戴智娟,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丽萍。
委托代理人李贵英,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进与被告顾丽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龚立琼、代理审判员陈娟娟、人民陪审员陈铭浩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进委托代理人戴智娟,被告顾丽萍委托代理人李贵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进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原告以婚前财产全资购买了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当时受政策限制,双方协商暂以被告名义购置,现因被告家人过度干涉双方婚姻,致使矛盾发生,为维护原告的资产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100%产权份额;2、被告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系争房屋为原、被告共有。
被告辩称
被告顾丽萍辩称,系争房屋并非原告婚前出资购买,而是婚后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即使是从夫妻一方的账户内出资,也应当视为婚后共同出资,并非原告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对系争房屋有过协议约定,被告在未和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破坏了夫妻关系,故不同意原告加名,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不得主张分割财产或按份共有。如法院认定原告可以加名,根据《婚前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占70%的产权份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原、被告在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署《婚前协议书》1份。《婚前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正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为夫妻之后,便立即开始求医,接受人工生育的相关医学程序……。第四条约定,办理结婚登记后5日内,甲方(徐进)根据乙方(顾丽萍)希望购房的意愿,承诺从个人财产中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00,000元用于购房,购房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相关情况,在没有孩子时,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应与款项提供份额比例相同,在计算各方提供的款项时,应计入税务、佣金等相关费用,乙方除了保留现金(指银行的活期账户或其他可以立即兑现的储蓄形式)或者用于购置住房外,不得擅自将此款消费于其他用途或转换成其他形式,此款项的任何花费或转变前后,乙方都应使双方了解并认可,此外,结婚后5日内,甲方另外向乙方提供人民币20,000元现金,用于与结婚相关的各种消费或住房装修及用品(有了孩子后住房所有权的比例分配见第六条)。第六条约定,……孩子出生后,乙方拥有住房70%的所有权,且该份额不因此后离婚或发生其他情况而变化。第八条约定,如果婚后2年内甲方提出离婚,若此时乙方未怀孕或未生育孩子,则甲方提供的人民币500,000元从结婚第一天算起每年按5%给乙方(计算至日),乙方退还甲方差额,如果婚后2年内乙方提出离婚,若此时乙方未怀孕或未生育孩子,则甲方对乙方立即不再有任何经济责任,此外,乙方承诺向甲方归还人民币500,000元的款项,如果款项已经用于购置住房,则住房应按当时市场价格出售,如有增值应按双方对总价承付的份额分配给各方,否则乙方应使用其个人存款、有价证券、工资及其他财产归还款项。第十条约定,如果结婚超过两年且乙方未生育或者未怀孕的情况下离婚,若离婚因甲方提出,则(a)甲方提供用于购置住房的人民币500,000元则应以婚后第三年作为计算的第一年起到离婚之日止,每年按5%由甲方转给乙方(计算至日),并且(b)甲方向乙方提供每月2,000元的费用,期限为婚姻维系时间减去两年,如果离婚由乙方提出,乙方仅可在(a)或(b)中选择一项。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
《婚前协议书》签订当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生育徐乙、徐甲二女。
2013年3月26日,被告顾丽萍(签约乙方)与案外人叶某某、井某某、陆某某(签约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上海市松花江路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86.39平方米,转让价款人民币1,930,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13年3月23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于2013年3月26日前支付人民币520,000元,于2013年4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360,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系争房屋房价款实际为人民币2,010,000元、中介费人民币16,000元、契税人民币57,900元。
2013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徐进和顾丽萍及双方两名女儿对于松益公寓房产权益的协议》1份,约定:尽管购置房产的全部费用(包括押金在内的房价、赋税、佣金等所有
项目)均由徐进提供,但徐进、顾丽萍及女儿徐甲、徐乙四人对房产具有同样、等额的权益,即每人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除此四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对此房产没有任何权益;在徐进或顾丽萍仍居住在此房产,或对此房产尚有实际需要期间,女儿徐甲、徐乙均不得在未经徐进及顾丽萍双方同时同意的情况下(共同或单独)认领对房产的权益;徐进及顾丽萍双方确认,购房时房产证件上如果仅有顾丽萍一人签名,是为因循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关于购房的规定而采取的暂时权宜行为,不表示对房产归属的认同;顾丽萍承诺在取得房产证,可以将徐进姓名添入房产证及有关证件后及时将徐进姓名添入房产证,至迟“不超过3个月”(此处划去手写改为“于2014年春”);各方均不希望出现不得不按上述份额分配房产权益的情况,但如果确发生这种情况,同时没有其他可商定的分割方式,双方同意只要任何一方表示了意愿,即应将房产出售,然后按上述比例分配份额,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拖延、阻扰房产出售的一方须从另一方提出分割之日起每日向后者提供一百元的金额;徐、顾两人中任何一方提出分割房产意愿后,与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亲友或其他关系的任何人不得继续留在房产内,或因任何其他与徐顾一方有关的理由留在房产内或阻止出售,否则徐顾中与滞留或阻止者有关系的一方须从另一方提出分割之日起每日向后者提供一百元的金额;如果房产必须分配,女儿徐甲、徐乙16岁前所得份额由负责监护抚养其的一方父母即徐进或顾丽萍代为保管至16岁,届时两女儿的姓名应添入房产证;另外,与房产购置相关的部分费用,徐顾双方生育的全部医疗及产前后护理费用、产后6个月(每月按30,000元计)、房产购置后的装修和家具设备等费用均由徐顾2010年2月结婚时徐进向顾丽萍提供的500,000元人民币中支付,双方于2013年3月底商谈中肯定,此金额支付上述开支足够有余,余额由顾丽萍保管,以备不时之需;……。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协议第二条是指在原被告同时同意的情况下,两个女儿才能取得房屋产权份额,现原、被告均撤销对两个女儿的赠与。
2013年5月7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顾丽萍名下。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银行对账单及汇款回单、转账回执,被告提供的《婚前协议书》、《关于徐进和顾丽萍及双方两名女儿对于松益公寓房产权益的协议》、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徐进和顾丽萍及双方两名女儿对于松益公寓房产权益的协议》的相关约定,徐进及顾丽萍双方确认,购房时房产证件上如果仅有顾丽萍一人签名,是为因循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关于购房的规定而采取的暂时权宜行为,不表示对房产归属的认同;顾丽萍承诺在取得房产证,可以将徐进姓名添入房产证及有关证件后及时将徐进姓名添入房产证,至迟“不超过3个月”(此处划去手写改为“于2014年春”),现原告要求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于法不悖,可予准许。诉讼中,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原、被告共有,被告亦表示如法院判决加名,在本案中不要求确认按份共有系争房屋,本院考虑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更好的履行抚养子女等职责,不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可在共有条件丧失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分割系争房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室房屋为原告徐进与被告顾丽萍共同共有;
二、被告顾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进将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徐进、被告顾丽萍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由原告徐进与被告顾丽萍各半负担人民币1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徐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顾丽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立琼
代理审判员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陈铭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占平蔡良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被51291篇案例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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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后购买的房子,分以下几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5.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律师点评
婚后财产如何分配?",三年前房价飙升,就赶紧买房了。男方父母出资20万,我单方面出资20万,男朋友借了点钱,如何分配房产?
房款问题解决方案:男方父母出资的二十万应当认定为年轻夫妻的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款用于购买房子上面。
房子的分配问题: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根据该法律条款,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子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均分配,每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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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几个问题,购房的时候你们夫妻是否已经登记结婚领证?这套房屋现在登记的所有权人名字是否是你们夫妻两人?如果房屋过户的时间在你们领证之前,那么这套房屋按照你们各自出自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购买过户登记在你们结婚登记领证以后,盖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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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叙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但这里有两个问题,男方父母的出资,可以认定赠予,也可以认定是借款,如认定是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个问题是对外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双方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债务,应该返还双方。另房产按实际的市场价值来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讼离婚并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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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简单点说:1.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平分为原则。2.谁婚前独自出资,本金和收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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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么算婚前买?婚后买?登记谁名字?借钱打了条子了么?你加我微信吧,跟你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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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部分房产价值三分之一和婚后房产价值升值的一半归属于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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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管人家是不是还一如既往地甜都不关咱们的事,婚后过日子,自然得考虑家庭,不能像谈恋爱时整天你浓我浓的。两人工作繁忙,一有时间肯定得多陪伴小海绵,减少了两人的独处,很正常。再说,有很多营销号见不得别人好,天天传人家离婚,这谁能受得了啊,辟谣又说人家做戏,买热度,人家缺这点热度吗,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讨厌的idol,喜欢你就多支持人家的作品,不喜欢的,请你积点口德,不要乱叨叨。作为baby姐的粉丝,从她刚开始在演艺圈崭露头角就开始关注她喜欢她,真实人红是非多,黑粉特别多,每次看到那些刁钻评论,我一局外人都受不了,何况是当事人呐,baby的舆论越来越多,不知什么原因,我会像那些键盘侠一样去回怼黑粉,话语也很冲,我并非这样,我只是实在看不下去了,太过分了,但是回头想想我不能像那些没素质的人一样。舆论可以轻松的伤害一个人,生在娱乐圈压力原本就很大,再有了那么多负面评论,他们也是人心肉长的,能有多大的毅力,不喜欢你可以不要看,或者提出你的建议,但请你不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观揣测,发表不实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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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星,娱乐圈,我是一直保持着知道就好,不要去掺和的态度。当今社会,网络暴力十分严重,对于一些当红小花旦和小鲜肉传绯闻,粉丝看不下去了啊,就在网上乱发布谣言,这对于明星本人和社会风气都是不好的,而且有许多都是炒作,没有事实依据。就好比说杨幂和邓伦,现在又是黄晓明和杨颖闹离婚,这个完完全全是他们自己的私事,可人的好奇心和八卦本能真的太严重了,还有可能威胁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许有人就会说了,他们感情本来就不好,经不起打击,怪我喽,但是,请你先管好你自己ok,人家万一真的离婚了自然会公会,再没公布之前,不要瞎掺和,这就是对明星最大的支持了,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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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星,娱乐圈,我是一直保持着知道就好,不要去掺和的态度。当今社会,网络暴力十分严重,对于一些当红小花旦和小鲜肉传绯闻,粉丝看不下去了啊,就在网上乱发布谣言,这对于明星本人和社会风气都是不好的,而且有许多都是炒作,没有事实依据。就好比说杨幂和邓伦,现在又是黄晓明和杨颖闹离婚,这个完完全全是他们自己的私事,可人的好奇心和八卦本能真的太严重了,还有可能威胁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许有人就会说了,他们感情本来就不好,经不起打击,怪我喽,但是,请你先管好你自己ok,人家万一真的离婚了自然会公会,再没公布之前,不要瞎掺和,这就是对明星最大的支持了,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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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星,娱乐圈,我是一直保持着知道就好,不要去掺和的态度。当今社会,网络暴力十分严重,对于一些当红小花旦和小鲜肉传绯闻,粉丝看不下去了啊,就在网上乱发布谣言,这对于明星本人和社会风气都是不好的,而且有许多都是炒作,没有事实依据。就好比说杨幂和邓伦,现在又是黄晓明和杨颖闹离婚,这个完完全全是他们自己的私事,可人的好奇心和八卦本能真的太严重了,还有可能威胁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许有人就会说了,他们感情本来就不好,经不起打击,怪我喽,但是,请你先管好你自己ok,人家万一真的离婚了自然会公会,再没公布之前,不要瞎掺和,这就是对明星最大的支持了,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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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废话嘛???!人家的感情是人家的事,管好自己不行啊??!真的是,人家两个人的感情肯定是一如既往的甜蜜的啊!难不成还因为一些看不得人家两个人甜蜜的人的话就不甜蜜了??!开什么国际玩笑,真的是,一天天的,竟瞎想这些不可能的事,有些人啊,这一天天的,关心好自己的就好了,别人的感情生活呢,咱就不多管闲事了,OK???啊啊啊啊啊,总之黄晓明跟baby的感情人家怎么样是她们的事,某些人没事就别瞎嚷嚷啥的,啊啊啊啊,其实吧,我说这些都是在凑字数,没有别,并不是在针对谁谁谁,明白了?OK?挺好的,,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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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作妖分子想害教主!我喜欢晓明哥,所以相信他跟baby婚姻依然幸福如初。只是网络上不管你做什么都会有褒贬不一的评论出现,看多了,经历多了,心境变了:从前,我爱你我就要大张旗鼓的昭告天下→ →现在,生活是自己的,和你享受三口之家的低调生活就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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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淡了,是肯定的。毕竟一开始,男强女弱,女方过于依赖男方,男方也乐于扮演王子总裁人设,可后来,女方参加综艺火了,身价大增,原先不对等的关系,一下子对等了,甚至女方挣的钱超过了男方。两个人的感情,自然就变淡了些。女方一直都是有野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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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别人好好的却要去拆散别人,就因为他们是明星吗?因为他们过的幸福有人嫉妒恨吗?换位思考,如果是别人这么喷你,你会开心吗?我相信他们一定会一直幸福下去的angelababy 黄晓明 一定要幸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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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他们一直都会很甜蜜,现在他们很少公开撒糖,只是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网络攻击,他们有自己的家庭有孩子,我们应该多尊重别人,我相信他们还是好好的,离婚纯属扯淡,我也喜欢baby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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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闲着没事干了都!人家离不离婚也不管咱是不是。
再说了,明星也需要正常氛围的不要老叭叭人家的私人空间,还是回家洗洗睡吧!
爱你? 晓明,爱你? 北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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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纯属是谣言之前我我去北京的时候我还开始就在一个发布会上,我就那个10分钟还看他俩,就有人在就他俩发微博的时候我还看着一些非常亲密的照片呢,当然是和之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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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些人就看不得别人好,就算他们以后真的打脸了,也是人家自己的事,管好自己吧,别人家没离婚自己的幸福没了,辟谣了那些人又找出来一大堆我理头的理由,不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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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真相出来之前,大家都不要胡猜,在没有证据的辩论下,一切都是浮云,我也希望他们的感情可以恢复如初,毕竟他们两个人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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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一如从前了,他们有了BB这之后的感情又不同了呀,反正我觉的表白一下没什么呀,人家夫妻私下可能经常表白了,感觉被问的像人家特意表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