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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权的最全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现行版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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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最看重的依然是子女的自身利益,即子女利益最大化。我们可以简单地将父/母一方有利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因素看作是加分项,把不利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因素看作是减分项,哪一方的得分更高就更有可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父母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加分项与减分项分别有什么?
加分
项目:
(1)学历(受教育程度更高);
(2)工作性质(工作压力较小,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
(3)收入情况(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照顾子女的情况(与子女互动频繁、积极参与子女学习、成长生活等);
(5)协助抚养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近亲属等可以协助抚养孩子);
(6)丧失生育能力或超过适龄生育年龄等。
减分项目:
(1)已有其他子女;
(2)有婚姻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3)有影响子女成长的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赌博等;
(4)在以往照顾子女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忙于工作或其他事宜无暇照顾子女的,对子女缺乏耐心或者方法不当的,与子女关系不融洽的以及有打骂子女情形的。
孩子的年龄与抚养权归属的关系。
诉争子女抚养权时,主要关注以下四个时间点:
(1)1岁。1岁以下的孩子正处于哺乳期,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大,司法裁判中一般将处于这个阶段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母亲。
(2)2岁。孩子2岁以下仍属于年龄较小,司法裁判中仍倾向将处于这个阶段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
(3)8岁。对于已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在判归子女抚养权时会更大程度地尊重子女的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该条确定子女年龄的依据原是《民法通则》,现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实施并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从10岁降低至8岁,因此,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也会相应调整。
(4)18岁。已满18周岁的子女在我国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无需再对该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处理,子女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随父/母一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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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夫妻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宗旨,主要结合孩子年龄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来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两周岁以下,原则判归母亲,除非母亲有久治不愈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子女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综合考虑孩子跟随一方情况、就学等等,来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八周岁以上,征求子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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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来看,很多离婚的反而是问题最大的是财产。
抚养权怎么判定?能协商,就优先协商。
否则对抚养权细节也有很多的。孩子年龄?父母文化教育?收入经济能力?家庭情况?身体情况?赌博家庭暴力?很多考虑细节的问题。
但是——法院判定的依据其实归根结底,就是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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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两岁以下的一般由女方抚养,十岁以上的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两岁到十岁的时候主要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哪方对他成长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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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子女归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是,有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和子女的权益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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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孩子切身权益来判定,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通常会判给该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