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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还清不能加名字。
1、有贷款的房子不可以增加共有人,除非提前将银行贷款还清,因为在自己贷款的时候,房产证一直在银行做抵押,这时候是不能办理产权的任何手续的。
2、《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因为抵押中的房产加名或减名为影响抵押权人押品风险,夫妻之间增加共有人只需80元登记费,夫妻以外的关系人或非关系人只能通过买卖份额的方式增加共有人。 具体流程: 1)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2)办理提前还款,领取结清证明、它项权证等资料。3)拿银行出具的资料和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在房管局办理与贷款银行的解押手续 。4)现产权人及共有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房管局办理增加共有人更名或过户手续。扩展资料: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约定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
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
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4、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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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一个一个来。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女方偿还的问题。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女方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仅享有个人还贷金额以及该金额的增值部分,也就是利益。法院的判决都是房子给男方,男方自己还房贷,但是需要对女方还贷的钱返还并给予一定利息补偿。在现在的市场行情下,这对女方而言并不有利,但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个问题,婚前加名字。
这是对女方而言比较有利的保护手段。甭管贷款是谁做的,在办理房产证时都是可以一起写上男方和女方名字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才不会去管你贷款是谁做的。两人名字都写上,那房子就是两人共同财产了。但是,银行完全可以主张房屋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便是男方单独办理的贷款,如果房屋登记在俩人名下,法院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了也需要归还贷款。
第三个问题,婚后加名字。
这样做比较麻烦。首先,房屋办理了贷款是需要做抵押的,后面加上女方的名字就需要银行同意,否则加不了。其次,加女方名字实质上属于赠与,在赠予过程中需要在缴纳一次税费,契税,所以会多产生一笔费用。最后,银行同意加名字的前提一般也是女方债务加入,也就是说也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进行还款,女方也并非最有利,双方也需要多交税费,不划算。
所以,比较而言,婚前加上两人名字是最有利的。
不过,任何谈到权益保护的事情都是基于后续双方离婚的可能性而言的,总归是做的最坏的打算。如果和和睦睦两情相悦,也就不需要考虑这些了。
用心经营爱情,用爱呵护婚姻,祝您永远不用面对这些。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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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婚前男方买的无产权方,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偿还和升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女可以主张分割;共同经营的公司,属于共同财产;婚后贷款买房,都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你离婚的事宜,给你提供如下的建议 第一,关于离婚的,可以协议,协议不成只能离婚,如果有证据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第二,如果走到诉讼离婚这一步,建议你向律师寻求一个较为详尽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
第三,关于财产分割,要尽量收集、保存好其他财产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包括:
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
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
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第四,关于有孩子,如果两周岁以内,一般会判给母亲扶养,并且对方要支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
一般的按月给付,当然,也可以主张一次性给付。
最终由法院裁定。
第五,离婚起诉或者应诉涉及到证据收集、诉讼策略的制定以及具体的立案、庭审、质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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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你完全不用担心,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房贷的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婚姻解除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进行财产的分割,特殊情况除外;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久,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始终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原先法律规定的结婚8年后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失效)。如果婚前一方购房只出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或者婚后用家庭财产还贷的,此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的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按照比例分配。例如婚前一方出资30%,婚后共同还款70%,则婚前出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有30%+35%的比例,另一方有35%的比例。这一分配原则,基本上保证了双方利益的公平和合理。
关于房本加名的问题: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房屋权属确认上基本以房屋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人认定产权的归属,当然,在有其他证据证明房产证上姓名登记错误或者代持房产等其他情况的,只要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也会支持真正的房产持有人享有所有权。如果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后将另一方也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在法院处理纠分时按照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来处理,通常是按照均分的原则来分割。
向你这种情况,如果未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只要证明剩余房贷属于婚后共同还款,就可以按照上面的原则取得应有的份额,如果加上名字,婚前交钱的一方如果能够提供证据支持婚前财产为自己缴存,则同样是按照上面的比例分配。
婚姻不容易,既要懂得付出,也要学会接受回报,努力做好自己的角色,让对方走进你心,也让自己留在对方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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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是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未果进行诉讼。我国是二审终身制度,即二审之后判决不予更改。
诉讼过程中,房产分割方式一般有五种。
折价,变卖,拍卖,赠与,放弃。
最常见的方式是折价。
新婚姻法是婚前全款无论公证与否只要不专门说明有赠与即为个人财产这里就不讨论了。
婚前首付婚后加名共同还贷的,婚后一方首付加名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处理过程中法院一般判给首付方,另一方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婚后共同出资购房的,一般法院要求出示还贷记录和出资记录,更加有产的一方分到房的概率更大,同时另一方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这部分操作基本就是要债,要不到也没办法)
房产分割也有法院进行拍卖的情况,然后对房款进行分割,流程长手续多,实际案例中这种情况远没有折价的情况多。
你觉得婚姻就是稀里糊涂的东西算太清不如不结婚我不阻止,你觉得有情饮水饱也没关系,但是还是希望想要保持清醒的姑娘能吸收更多信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如果还年轻没能力全款买房想贷款买房也不要自我怀疑,这不是自私的行为。当然,哪怕这不是自私你也很可能会因此失去一些“可以谈婚论嫁”的男朋友,人生就是不断选择,而选择就意味着有所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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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从法律角度出发的回答都是扯淡,现实来说基本上不存在一起还房贷的可能。
举个例子,婚后男方月收入1万,女方月收入5千。
一般女方消费要比男方高,那么女方月消费7500以上,收入却只有5000,这2500以上的钱从哪里来的?
还不是男方给的!
一起还房贷了吗?不但没有,还需要男方每月给2500以上用于生活消费。
就算是各自经济独立,同样不存在一起还房贷这种事情。
单身的时候在外面租房子,房东转手拿你的房租去还房子的房贷,难道你要跟房东谈一谈关于房子的权益?
很显然,你只是用房租换来了房子的居住权,其他的权益都与你无关!
两个人结婚真要如此算计,抛开感情不谈,那么男方买的房子,女方住进去不需要掏房租吗?
在婚后的财产组成上,女方如果没有占到50%,那就占了免费住免费用的便宜!
既然一起还房贷根本不存在,还占了便宜,还谈什么权益?
女人啊,经济独立才有权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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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可以加女方名字的,但前提是贷款必须要还清,办理两证才能加名。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具体看如下2点:
1、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
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注意事项: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2、婚前加名: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1)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2)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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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房子首付是男方支付的,但婚后二人以共同的收入偿还贷款,该房子应分为两块,一块是婚前男方的个人财产,另一块就是婚后共同财产。
离婚时,该房产应判决给男方,由男方支付女方部门的房款。
有贷款证明、有
收入证明即可。
主要还是看两个人自己的意愿,这问题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在不动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共同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之间共有的财产。
婚姻是应该两方共同努力去向好的方向发展,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应该考虑如何去经营好一段婚姻,不应该刚刚踏入一段婚姻就去考虑,如何去分割财产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你认为这个男人不能给你安全感,让你心生惶恐,你又何必非得跟他有一段婚姻啊,大可在恋爱时就可以分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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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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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两方的名字呗,多简单的问题,如果实在写不了,男方的房子就归他就不去争了,其实,既然结婚,那么就好好过,房子写谁的无所谓,一个人,当你不依靠谁,都能活好的时候(无惧无畏),你就长大了,再多的钱,随着时间的流逝,终究会用完,对于一个人来说,最大的安全感是自己给的,最重要的是有随时随地挣钱的能力,而不是患得患失!
对于婚姻来说,要有最好的期盼的同时,也要有最坏的打算!(一无所有,才能无中生)
我们终究要靠自己立足于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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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是要共同还贷的。
2.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视为登记方的房产,具体分割需要区别对待。
3.首付款应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4.离婚时,若仍有房贷没有付款,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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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前财产应该属于男方,婚后一起还房贷的话房产证上必须有女方名字,女方必须有自己稳定工作,要当家庭主妇被踹那是早晚的事儿,如果房产证没女方名字,那这婚别结了,这种未来没有悬念的悲惨生活我都不需要预支,姑娘长点心吧,多问问自己父母意见,父母不靠谱,就都离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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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觉得,如果房产证上有写女方名字,一起承担就一起承担了,如果没有,女方可以不承担,这点最好在结婚之前就商量好,如果男方既不想写你名字又想要你和他一起承担,那我觉得这个男的目的不单纯,变相的把彩礼钱都要回去了,女方得不到好的(个人观点,不带表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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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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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因素很多,说到利益,感情很淡薄,看情况男方后期经纪好,这个可以从多给女方么,必竟俩人爱过,,,,,……如果是我,只有一块我会都给你,如果有一百万,我给你十万,那种方式会真的爱过?爱她就应该让她过的舒服些,快乐...求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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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理,结婚是男女感情的升华是脱离了物质前提,如以物质交易论则变成了商品交易,人的感情世界如果双方不爱,什何的物质补偿都只是一种安慰,是补偿不了双方感情的巨大损失,与其去计较物质补偿不如努力寻找新的开始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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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规定的我不是很清楚,可是已经结了婚的人,整天考虑的不是如何经营好自己的婚姻,而是一味地想自己将来不会受损失,这样的婚姻如果能够持久那才是出了鬼了,如果不想受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自己的婚姻永远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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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入相当或者女方收入高,一定要加名字才能同意共同还款,不同意就实行AA制,家庭生活费用双方平摊;如果收入太悬殊,男方远高于女方,那就歇歇气老老实实过日子,长个心眼自己的钱存存好做做理财!尽量花男方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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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走到婚姻的两个人应该不会首先想到这个问题,他们考虑的是,如何两个人能够白头偕老。
而不是还没在一起,就想着怎么让自己多分一些财产或利益。
这种想法很危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