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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后购买房产车辆 归属一方需补差价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变更,也就是说会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具体会涉及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伤害一方的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一般来说,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司法实践中,都会如何处理?《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选取了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几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例,进行了梳理。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
分割还贷增值部分
邓某和王某于2011年5月5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产生矛盾,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关于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某处的房产分割问题,双方争议较大,邓某提出该房产系婚前购买,应归其所有。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如果离婚,该房产应按双方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皇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系原告邓某婚前贷款购买,故应归原告所有。但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案中,原、被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本息共计8万余元。关于原告应给付被告补偿款的数额,依据该房首付款21万余元,已还贷款本息共计21万余元,未还贷款本金25万余元及原、被告合意的房屋现值80万元,酌定原告应给付被告补偿款4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还主张该房贷款部分均由其母亲赵某偿还,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证据不足,对邓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宗财产,因此在处理时一定要谨慎。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房产所有权归购买方所有;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有贷款,则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仍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称,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一方父母为子女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但在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在替子女偿还贷款的过程中未留有有效证据,则很难认定这一事实。
婚后购买房产车辆
归属一方需补差价
马某与孙某于2014年6月相识,并于同年7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以及一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某处的住房。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申请离婚,但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于是马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时,被告孙某辩称,对于房产及车辆均不应进行分割,因为房产有贷款,且未取得产权证,车辆也有贷款,另外还有房屋装修债务8万余元未偿还。
皇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被告名下的小型轿车,现双方均认可该车现值7万元,考虑车辆一直由被告使用的情况,判令该车辆归被告所有,该车辆尚欠贷款3万余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同时应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1万余元。
关于原、被告共同住房,考虑到房屋现值双方同意按照60万元计算,该房尚欠贷款39万余元及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及房屋装修均归被告所有为宜,该房屋尚欠贷款39万余元及装修所欠债务8万余元均归被告负责偿还,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万余元。
法官庭后提醒称,离婚时,无论是否尚欠贷款,只要是已经登记或备案的房产、车辆,均可以进行分割;分割尚有贷款的共有房产(车辆)的,当判归房产(车辆)归一方所有时,剩余房屋(车辆)贷款也必须由该方进行偿还。
受孕失败身心俱伤
财产分割偏重女方
熊某和段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但因双方婚后矛盾愈演愈烈,熊某于2016年3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段某离婚,同时分割位于沈阳市崇山东路某处的一处房产。
被告段某在答辩期间提出,除原告所提房产外,要求依法分割住房公积金、社保,另外因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做试管婴儿手术,导致其身患严重疾病,精神上受到刺激,在分割财产上请求多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公积金,原告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共缴纳住房公积金3万余元。被告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共缴纳住房公积金8896元。关于社会保险,原告名下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万余元,现仍在继续缴费。被告名下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000余元,2014年10月至今无缴费记录。被告现已失业。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名下缴纳人寿保险1000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于2012年、2013年婚姻存续期间连续做两次试管婴儿失败,造成精神和身体的极大伤害,一直处于治疗当中。且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2015年5月19日两次在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适应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性反应,并有医疗费支出。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住房公积金差价款2万元;原、被告名下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社会保险金差价款1万元;原告名下缴纳的人寿保险金1000余元归原告熊某所有。
法官庭后表示,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能与原告生育子女,两次做试管婴儿失败,不久后原告就起诉离婚,给被告在身心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作为丈夫,不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对被告都应尽到扶助义务。且被告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原告的社会保险账户至今一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不排除原告有工资收入的可能。故本着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对被告应适当予以多分。
离婚时财产未分割
离婚后有权再起诉
刘某与郑某于2019年5月7日在协议离婚,2019年6月13日,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一次性支付其22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郑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二、财产分割:产权房1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某处房产,建筑面积64平方米,原产权人刘某、郑某。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四、其他: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于2019年6月7日前付清。”
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224000元确实系男方给付女方的房屋折价款,但被告郑某辩称,因为6月7日、8日、9日是法定假日,推迟到10日,现在不同意给付224000元,同时郑某表示办理离婚时约定的房屋价值过高,要求重新估价后,按评估价格给付女方折价款。最终,皇姑法院认定被告郑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刘某224000元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庭后表示,刘某与郑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关于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某处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分割方式刘某、郑某已经达成合意,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老胡点评
尽管人们在喜结良缘、步入婚姻殿堂时都抱着白头偕老的美好愿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劳燕分飞、以离婚告终的亦为数不少。虽然多数离婚者能够做到好聚好散、对财产分割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仍然还有不少人为争夺财产而闹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不得不诉至法院。
中国有句老话,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婚姻结束,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也应实事求是、互谅互让,至少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该得多少就得多少。作为普通家庭最大财产的房屋,其获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一次付清房款,有的分期付款,有的婚前买房婚后继续还贷等等。因此,面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复杂局面,法官应当明辨真伪和是非,依据法律和价值规范,区分不同情况,最大程度实现公平与正义。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珍惜缘分、和谐相处,不要轻言分手,在离婚时更应依法分割财产,而不要以违法手段去争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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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三,如果有对方过错的证据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能证明离婚损害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等。 当事人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一、房产的分割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房产分割之前需要先知道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结婚前男方所购、还是结婚后所购?
1、如果是结婚前男方所购或建:这房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仍然归男方。
2、如果是结婚后所购或建:即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一人一半。
3、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
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如果是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6、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二、其他财产的分割
其他财产的分割有离婚协议的按照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时,有证据证明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仍然归原所有人;无证据证明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一人一半。
三、存在特殊的情形
1、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2、一方存在有
残疾的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应适当照顾。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离婚财产的分割,有离婚财产协议的,按照离婚财产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割,没有离婚财产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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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我国离婚制度仅包含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规定。
02即便分居满两年,并不能自动离婚,法院也不会随便判离婚,所以不要等毫无意义的“两年”,立刻起诉才能有效解决。
03关于诉讼离婚,从立案到判决一般是3个月,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需要等6个月重新起诉,前后要花费1年多的时间。
0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随时提离婚。
05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重点: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不会因复婚变成共同财产,需要有相关的协议约定。
06协议离婚必须准备的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07离婚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特别涉及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协议,一定要委托律师帮助起草!
08离婚协议是要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才生效的。
09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法律只能是事后的救济,打不过还躲不过吗?
先确保自己安全,然后再考虑要不要维系暴力的婚姻吧。
10遇到婚外情怎么办?
别指望法院会判决过错方“净身出户”,除非对方愿意放弃所有财产。
11“婚外情”是道德词语,在法律上,叫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2找侦探公司有没有用?
如果是查“婚外情”的,就算了吧,法院多半不认可,即便认可了,赔偿的金额可能还不够支付侦探费用的。
13结婚之后的收入,一般为共同财产;
婚前的存款,婚后产生的利息,属于个人财产(花掉的就不算了啊);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的增值,同样属于个人财产。
14结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只归个人的,属于个人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好由律师帮助起草。
15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必须是书面,尽量公证。
16彩礼要不要退?
如果没有领结婚证,要退;如果领结婚证后没有共同生活,也要退。
17未满2周岁的子女,一般会判母亲抚养,满10周岁的子女,法官会询问子女的意愿做参考。
(至关重要的是,孩子的实际控制权,切记!)
18子女的抚养费,法律只规定到18岁,大学的费用,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19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不给抚养费,必要时,子女未来还是有权利要求的。
20关于探望子女的权利,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法院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不好操作,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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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应该确定财产确权!
婚姻法规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3.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4.陪送嫁妆的分割,在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方为女儿出嫁而陪送的财物,也就意味着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非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从我国传统的风俗的角度上,如果没有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将嫁妆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帮助,欢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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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的规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由于房屋购买时出资方式多种多样,离婚时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这部分首付款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虽然是一人进行还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房屋变现后除去首付款部分,双方平分。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还贷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双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姓名,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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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 》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 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 ,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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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协议,法律是这么判决
1,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婚前买房一人全款出资归个人名下为个人财产。
3,婚前个人出首付,名字归自己,婚后共同还贷,司法实践中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双方平分,未偿还的部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务。
4,婚前一人出资房屋为对方名下,如没有特殊情形,一般视为赠予,属于登记方。
5,婚前一人出资,房屋为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考虑出资比例,平
6,婚前双方出资,落在一人名下,这种不确定,会综合出资比例,购房背景等考虑。
7,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房子一般归出资方子女名下,共同还贷部分,由出资方做出补偿。
8,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对方子女名下,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赠予对方协议。
9,双方父母均出资,落在双方名下或一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双方对各自子女的赠予。
10,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1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落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出资时的书面约定说明为赠予自己子女
1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子女可适当多分。
1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况争议较多,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情况: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即夫妻一方婚前出了部分房款,婚后继续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一般司法实践认定为,没有房本先住着,有了房本另行起诉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司法实践:
1,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财产分割不予处理,另案起诉
2,根据申请,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析产结果,对夫妻同有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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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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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爱了,那就放手吧!懂得放手也是对彼此的一种尊重,对感情和家庭的尊重!既然不爱了,那就坦然面对!想想家人和孩子的未来自然也就释怀了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有一些东西是女方无权分割的。这四样东西是不管夫妻双方出于什么原因离婚的都直接属于男方的。
首先就是大家最关注的房子了,如果房子是婚前男方全款出资买的,那么即使是结婚以后加上女方的名字,也是属于男方的财产。如果离婚,房子是一点也不需要分给女方的。
第二种东西就是如果男方有因为工伤而获得的赔偿,这笔钱是只能属于男方的,毕竟应该专款专用吧。
第三种是男方继承的遗产,如果在遗嘱中明显指出此遗产只想要男方继承,那这笔钱就不能算是夫妻双人的共同财产。
还有最后一种是男方的私人物品,比如说是剃须刀,衣服等。这个规定对于女方也一样适用。
不管时代怎么变化,都不应该把婚姻当做儿戏,想要幸福的生活,难免需要互相包容体谅。对待婚姻,不管是年轻人还是中年人都要认真考虑以后,再决定要进入或者离开婚姻。最后,希望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幸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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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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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是不是两人共同的名字?如果是的话,那么放款有必要两人一起还款,并且不分多少,如果将来两人离婚的话,那房产是夫妻共有的话,就是看银行还款记录作为财产分配的参考依据,毕竟两人还没有小孩所以分配相对比较容易!如果房产上面是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该属于那个人的,另一位只有房子的居住权,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那最多就给点补偿也算够意思了。
车子的问题更好解决了,因为是两人的名字所以不管是分是和都要一起还,也可以借钱一次性还了,然后把车卖了,这样应该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如果房子和车子都能够妥善的解决了,那么彩礼就好解决了,各自退还,如果不闲麻烦的话可以这样,失败的婚姻是有损失的,只是物质上的得失是最明显的了,既然都已经到这一步了那还提什么感情什么受伤就没啥意思了,基本上就是扯犊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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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协商,不到万不得已别走起诉。
协商的时候看夫妻双方挣钱能力,谁能挣钱就多照顾对方,好合好散,尽量和平离婚。
房子是大头,婚前婚后都是男方出,应归男方。
婚前彩礼归女方父母,最好男方别再追究。
女方陪嫁归女方,传统习俗。
女方陪嫁的一部分做了投资,男方也参与还贷,这部分双方协商受益是否按照投资额度未来分割,或者全给女方女方视情况给男方一些补偿。
当然这是情理上简单化。
真撕破脸,彩礼男方可以要回,女方可以要婚后买房部分钱的份额一半(婚后丈夫用自己收入还贷,如果没约定,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父母出的钱那就没法)。
当然,还要看结婚多久,夫妻财产情况。
个人感觉,过度斤斤计较没意思,特别是更挣钱一方。
不考虑婚内谁过错,个人认为男方一般应该照顾女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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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双方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归一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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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床睡,人心隔肚皮。
我一个同学的孩子结婚多年,生有一子已经7岁。
小伙子勤劳善良,在外地开一饭馆,结婚后全部收入都存入了妻子的卡上,小伙子认为过一辈子的生活,任何一个掌控经济都无所谓。
今年年过罢的农历二月间,饭店里来了个客人,长的帅,妻子同客人在三言两语中产生了好感,客人临走时,两人互加了微信。
在日后微信聊天中,你来我往,互诉衷肠,后来,妻子以"我不爱你了"为由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丈夫多方挽留未果,在女方所在地经过法律途径判决了离婚。
在财产分割上,打在女方卡上钱,男方沒有证据,就沒有钱财上事情。
夫妻共同财产一一套楼房三十几万,一辆小车三十几万,等变卖后双方二一添作五。
小伙子的善良老实,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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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彩礼、车、房;首先说彩礼:此例当事人属于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没有达到生活困难可以不予返还。
再说房子:房子属于婚前购买婚后有还贷,婚前购买的部分属于婚前购买的所有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不能按文中说婚后对方没有还贷而不予分配,因为婚后夫妻所得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谁挣的钱归谁或者在谁银行账户内归谁。
最后车子:车子属于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产财,离婚应当平均分配,与文中所说用谁彩礼购买无关,只能在分配财产时说明彩礼用于购买车辆,减少彩礼的分配而转移到所购买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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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分配:房子给男方,车子给女方。
二、资金分配:女方结婚陪嫁资金20万元应退还,但要减去购车首付款和男方负担的还车款部分。
婚后共同的收入减去除汽车之外的共同支出后结余的资金或者负债由两人平分,这的确不好达成一致意见,但应该这么算。
三、房款未还部分男方负责,车款未还部分女方负责。
四、分配方案依据:房子女方未付款但婚后共同居住,汽车男方按以上方案退还女方后等于未付车款但,但在买后共同使用。
五、达成原则:已经决定离婚就不要彼此之间再进一步伤害了,勺子和锅离开了就不再碰撞,互相理解,不要计较的过于很,如果达不成协议就让法院判决吧,他们还是比较公正的。
网友点评:
协议分割,一般一人一半。协议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一般是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照顾子女的一方有可能多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网友点评: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财产的分配,主要的原则还是以照顾女方及子女、有利生产及生活。
网友点评: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婚前财产证明,婚后财产共同拥有,不存在你的工资我没份这类型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并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之,先协商,不同意或是不平衡情况下再法院解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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